一个完整的“诉”由三个法定要素构成:
- 主体:即当事人(原告与被告);
- 诉讼标的(诉的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 诉的理由:即支持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 核心考点:诉讼标的的本质与判断标准
- 诉讼标的是实体法律关系,而非事实状态、行为或诉讼请求本身。
- 考试中识别诉讼标的的最简方法:选项中带“关系”二字者为正确答案;不含“关系”者一律排除。
(注:通俗理解——诉讼标的是“张三与李四之间因租赁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张三要求李四搬走”这个动作,也不是“李四是否违约”这个事实。)
✅ 典型例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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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张三将建筑材料堆放在自家门口,严重影响邻居李四通行;李四起诉张三,请求清除建材、保障通行便利。
→ 诉讼标的: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相邻权法律关系(非“清除建材”这一请求)。
→ “清除建材”“保障通行”属于诉讼请求,是基于该相邻权关系提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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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合同,李四逾期未还款;张三起诉请求返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
→ 本案仅有一个诉讼标的: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 三项金钱给付请求均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不同诉讼请求,不改变诉讼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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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诉讼中变更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 诉讼请求变更(从“给付租金”变为“解除合同”),但诉讼标的未变,仍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注:诉讼请求可变,诉讼标的不可随意变更;变更诉讼标的将导致诉的更换,需法院释明并征得同意。)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将诉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
- 定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有效或无效的诉讼。
- 分类:
- 积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有效(如: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确认合同有效);
- 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无效、已消灭(如: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确认合同无效)。
⚠️ 易错陷阱
- 确认之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关系,不能是事实状态、行为或权利本身。以下情形不构成确认之诉:
- 请求确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属事实认定,非法律关系);
- 请求确认“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属时效抗辩事由,非法律关系存否);
-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属特别程序,非诉讼程序,故不适用诉的分类理论)。
(注:通俗理解——法院只对“关系”作确认,不对“做了什么”或“过了多久”直接下判;后者属于事实查明或抗辩审查范畴。)
- 定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 给付内容类型(均属给付之诉):
- 财物给付(如:支付货款、赔偿损失);
- 行为给付:
- 作为(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办理过户);
- 不作为(如:禁止使用某商标、不得在相邻土地上建高楼)。
✅ 典型例题解析
- 李四起诉左宁侵犯隐私权,请求:①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②公开赔礼道歉;③停止侵权行为。
→ 全部属于给付之诉:
①属财物给付;
②属作为的行为给付;
③属不作为的行为给付。
- 定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 关键特征:
- 所涉法律关系必须已经存在且合法有效;
- 原告请求的目的在于通过判决使该关系发生变动(如解除、撤销、分割、变更主体/内容等)。
✅ 典型例题解析
- 【离婚】张三起诉李四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 婚姻关系本已存在且有效,请求“解除”即消灭该关系 → 形成之诉。
- 【抚养权变更】张三起诉李四,请求将婚生子张小三的抚养权判归自己:
→ 原有抚养关系(李四与张小三)存在 → 请求将主体变更为张三与张小三 → 对既存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 形成之诉。
- 【抚养费增加】张三(父)与张小三(子)共同起诉李四(母),请求将抚养费从2000元/月增至3000元/月:
→ 原有抚养关系存在 → 请求变更该关系中“给付数额”这一内容要素 → 形成之诉。
⚠️ 易错陷阱:形成之诉 vs 确认之诉的关键区分
| 维度 |
确认之诉(尤其消极) |
形成之诉 |
| 法律关系状态 |
是否存在/有效尚不确定,需法院确认 |
必然既存且有效,请求法院予以变动 |
| 裁判效果 |
仅宣告关系状态(不创设变动效果) |
判决生效即直接导致关系变更或消灭(具形成力) |
| 典型表现 |
“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 |
“解除婚姻关系”“撤销收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该部分为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深度交叉考点,须厘清二者逻辑关系。
- 普通形成权:权利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如通知)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变动。
- 例如:《民法典》第565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通知到达即解除)、第566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重大误解等情形下通知撤销)。
- 形成诉权:权利人不得单方变动法律关系,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生效裁判(判决/裁决)才能实现变动。
- 例如:《民法典》第147–149、151条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第538–539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须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低价转让财产行为)。
- 基于普通形成权提起的诉讼 → 一般为确认之诉
- 理由:法律关系已于通知/行为完成时变动(如合同已解除),后续诉讼仅为确认该变动效力。
- 例:张三通知李四解除合同后,李四对解除效力有异议,双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效力 → 确认之诉(非形成之诉)。
- 基于形成诉权提起的诉讼 → 方为真正形成之诉
- 理由:法律关系的变动完全依赖生效裁判,裁判生效才发生变动(具形成力)。
- 例:张三以受欺诈为由起诉李四,请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 →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 合同自判决生效时消灭 → 形成之诉。
🎯 结论性口诀
“普通形成权,通知即变动,起诉是确认;
形成诉权,非诉不动,判决才形成。”
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同一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向诉讼请求。
| 要件 |
具体内容 |
| 主体同一性 |
反诉原告必须是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必须是本诉原告;诉讼地位互换,但主体身份一致。 |
| 牵连性 |
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 ⚠️ 注意: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本诉为租赁合同纠纷,反诉为侵权损害赔偿,亦可成立)。 |
| 时间要求 |
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只能调解,不得判决;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保护当事人上诉权);若当事人书面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则可判决。 |
| 管辖适格 |
反诉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本诉的法院管辖(牵连管辖); ⚠️ 例外:反诉属于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或其他法院专门管辖的情形除外。 |
| 程序同一 |
本诉与反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均为普通程序)。 |
反诉具有完全独立性,体现为:
- 可单独起诉性:若无本诉,被告就其反诉请求能否独立向法院起诉?能 → 是反诉;不能 → 是反驳。
- 不随本诉消灭而消灭:本诉撤回、按撤诉处理、被驳回起诉等,反诉继续审理。
- 程序后果分离:
- 若本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按撤诉处理(本诉终结);
- 若反诉被告(即本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缺席判决(反诉继续)。
✅ 反诉 vs 反驳的区分方法(考试必会)
| 步骤 |
操作 |
| 第一步 |
绝对不看法律效果(如“抵销”“抗辩”等词无区分意义); |
| 第二步 |
找出被告的“主张”(即其想实现的实质目的); |
| 第三步 |
假设没有本诉,仅凭该主张,被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 能:是反诉(独立之诉); → 不能:是反驳(防御性意见,依附于本诉)。 |
✅ 典型例题判断
- 【例1】本诉:甲诉乙归还借款;乙称“借款已还清”。
→ 主张:“已还款”;无本诉时,乙无法起诉甲“确认已还款” → 反驳。
- 【例2】本诉:甲诉乙履行合同;乙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甲承担违约责任。
→ 主张:“合同无效+赔偿”;无本诉时,乙可单独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及索赔 → 反诉。
- 【例3】本诉:甲诉乙归还借款;乙主张“曾以玉石货款抵销借款”。
→ 表面看是“抵销”,但实质主张是“甲应支付玉石货款”;无本诉时,乙可就买卖合同起诉甲索要货款 → 反诉。
指将两个或以上诉讼(本诉、反诉、其他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分为两类:
- 定义: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 判断标准:仅看当事人人数,不涉及法律关系。
- ✅ 例:甲、乙共同起诉丙(共同原告);或甲起诉乙、丙(共同被告)。
指在同一诉讼中,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或以上诉讼标的(即不同法律关系)。根据标的间关系,再分为:
| 类型 |
构成要件 |
审理方式 |
典型示例 |
| 单纯合并 |
被合并的数个法律关系毫无牵连(彼此独立) |
法院须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
甲起诉乙:①支付房屋租金;②返还借款;③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三者分属租赁、借贷、侵权关系,无关联)。 |
| 预备合并 |
原告提出主位请求(先审理)与备位请求(主位不成立时才审理);二者存在前提条件关系 |
法院先审主位请求;若支持,则不再审备位;若不支持,则审理备位请求 |
甲起诉乙:①确认对乙公司享有20%股权(主位);②若①不成立,则请求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备位)。 |
| 选择合并(重叠合并) |
原告基于两个或以上不同法律关系,提出同一诉讼请求(追求同一法律效果);各关系间产生效果重叠、竞合 |
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对所有可能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择一成立者支持请求 |
甲起诉乙返还房屋:①基于租赁合同到期;②基于所有权(物权请求权)。二者均导向“返还房屋”效果。 |
- 定义:对已合并审理的案件,因案情复杂、效率降低等原因,法院裁定将其中部分诉讼请求分离出去,另案审理。
- 法律效果:分离前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如证据交换、质证)在另案中继续有效,无需重复。
✅ 真题应用(2022年)
- 【案情】甲(债权人)起诉乙(债务人)与丙(第三人),请求:①撤销乙、丙之间的低价买卖合同;②判令丙将已收款项返还给乙。
- 【分析】
- 请求②(返还款项)以请求①(合同被撤销)为前提条件 → 属于预备合并;
- 乙、丙为共同被告 → 属于主体合并;
- 预备合并是客体合并的一种 → 属于客体合并;
- 不属于重叠合并(两请求效果不重叠:①消灭合同,②返还财产)。
- 【结论】正确选项为:A(主体合并)、C(预备合并)、D(客体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