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考点:股东资格属于权利能力范畴,任何主体均天然享有,无特别限制。
🔹 谁能当股东?
├─ 自然人(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6岁儿童继承股权)
├─ 国家(如国有独资公司)
└─ 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易错陷阱:做股东唯一的实质要求是出资/认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通过继承、法定代理人代为出资等方式成为股东。
🔹 原始取得:发起设立公司、公司增资认购新股。
🔹 继受取得:股权转让、继承等。
评价股东资格必须综合多种因素,切忌片面。
| 证据类型 | 性质与定位 | 核心功能与效力 |
|---|---|---|
| 事实证据(原权证据) | 一切基础 | 投资协议、出资转账凭证、出资证明书、股票、实际参与经营(开会、查账、分红)等客观事实 |
| 股东名册 | 内部法定证据 |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变更的内部证明;名册记载可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 工商登记 | 外部对抗证据 | 产生对外公示效力;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
🔹 场景1:名册记载与事实证据冲突(名册遗漏/错误)
├─ 规则:不能仅因名册无记载就否定股东资格。
└─ 逻辑:原权证据价值更大,须重事实。若当事人有出资合意、实际出资并行使了股东权利,即使名册未记载,亦具备股东资格。
🔹 场景2:股权转让的内部生效节点
├─ 规则:受让人自股东名册变更时取得股东资格,可在内部行使股东权利。
└─ 逻辑:合同签订与付款仅有相对性,名册变更才与公司产生连接。
🔹 场景3:名册与登记冲突(如伪造材料变更登记)
├─ 内部争议:以名册和事实证据为准(被伪造者仍是内部股东,可行使表决、分红等权利)。
└─ 外部争议:以登记为准(被伪造者因登记中无其名字,向银行质押股权时将被拒绝,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 易错陷阱:名册与登记效力范围不同,不存在绝对谁优先。内部纠纷看名册,外部纠纷看登记。
🎯 核心考点:股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衔接。
甲(原股东) ══(股权转让合同)══> 乙(受让人1,已付清款并完成名册变更,未登记) ──(无权处分)──> 丙(受让人2,善意且完成登记)
🔹 转让人甲的行为定性:无权处分。
🔹 受让人丙的取得路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乙(一卖受让人)受损的救济:
├─ 🛡️ 路径1:直接向甲主张违约/侵权赔偿责任。
└─ 🛡️ 路径2:向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实控人主张相应责任(履职过错责任,非连带责任)。
└─ 逻辑:董监高作为公司守门人,未及时为乙办理变更登记,给甲的二卖创造了机会,存在履职过错。
🎯 核心考点:代持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人合性),股份公司不适用。
实际出资人甲 ══(代持协议)══> 名义股东乙 ──(登记公示)──> 公司及外部第三人
注:理论中常称“隐名股东/实际股东”,但法考精准概念为实际出资人,因其与公司无直接投资关系,并非公司股东。
🔹 代持协议效力
├─ 规则:原则有效。
└─ 逻辑:即便实际出资人身份违规(如官员权力寻租、高管竞业禁止),仅产生行政或纪律责任,不必然导致代持协议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无效。
🔹 投资收益归属
├─ 规则: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实事求是原则)。
└─ 履行路径:公司分红给名义股东 ➔ 名义股东依代持协议返还给实际出资人。
🔹 定性: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因其名下财产)。
🔹 规则: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注:立法用“参照”而非“适用”,因有权处分本无善意取得适用空间,但为防范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串通套现损害实际出资人,特设此特别规则。)
🔹 判断链:
├─ 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善意+合理对价+已变更登记/名册) ➔ 取得股权。
│ └─ 实际出资人救济:依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采分点:代持协议原因1分+找名义股东1分+不能找公司/第三人1分)。
└─ 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如公司内部股东知情=恶意) ➔ 不能取得。
🔹 场景:实际出资人未缴足出资,债权人追索。
🔹 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商事外观主义)。
🔹 追偿: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债权人丁 ══(主张外观信赖)══> 名义股东乙(🛡️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内部追偿)══> 实际出资人甲
🔹 实际出资人风险防范(防名义股东失控)
├─ 措施1:将代持股权质押登记给实际出资人(增加处分障碍,阻断第三人善意)。
├─ 措施2:采取不完全隐名模式(公司及其他股东知情并认可),由实际出资人直接主导股东会表决。
└─ 措施3:代持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 名义股东风险防范(防出资瑕疵背锅)
└─ 措施:要求实际出资人先缴足出资,或设立共管账户控制资金流向。
| 对比维度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代持) | 一股二卖 |
|---|---|---|
| 处分人身份 | 具有股东身份(名义股东) | 不具有股东身份(已转让给一买受人) |
| 行为定性 | 🎯 有权处分 | 🎯 无权处分 |
| 第三人取得路径 | 参照善意取得 | 适用善意取得 |
🎯 核心考点:被冒名者无意思表示,绝不承担股东责任。
🔹 规则:
├─ 被冒名人:不是股东。既无股东权利,也无股东责任(🛡️不承担出资责任)。
└─ 冒名行为人:是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权利与义务。
⚠️ 实务救济:被冒名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或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并起诉冒名人侵权。随着人脸识别系统普及,冒名登记将逐渐减少。
股权按性质分为财产权(自益权)与管理参与权(共益权),贯穿公司“生、长、变、死”全生命周期。
核心逻辑:与钱相关,🧮 “新胜利”看实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 生:凭证权(股票、出资证明书)
🔹 长:🧮 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
🔹 变:🧮 新股优先认购权
🔹 散:股权转让权(套现退出)
🔹 死:🧮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核心逻辑:与公司治理相关,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与监督。
🔹 生:出席股东会及表决权(组建初始治理架构)
🔹 长/变(常态):知情权(查账权)、质询权/建议权
🔹 长/变(非常态):
├─ 临时股东会提议权/召集主持权(应对突发事件)
└─ 🎯 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受损且怠于维权时,股东代为起诉)
🔹 死:申请公司重整权(企图挽救濒死公司)
| 权利分类 | 核心目的 | 分配/行使规则 | 典型权利 |
|---|---|---|---|
| 自益权(财产权) | 为股东个人利益 | 🧮 有约从约,无约按实缴出资比例 | 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
| 共益权(管理权) | 为公司共同利益 | 通常按出资比例表决,法定门槛限制 | 表决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