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考点: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关键在于先判断“能否继续犯罪”(客观前提),再判断“是否自动放弃”(主观状态)。顺序不可颠倒。
⚠️ 易错陷阱:行为人自称“主动放弃”不等于法律上的自动放弃。如“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其放弃根源是客观不能(吃不到),而非主观不愿,故仍属未遂。
(注:Frank公式文言色彩浓,实务判题建议转化为“能继续而放弃 / 不能继续而放弃”两句白话口诀)
判断“能否继续犯罪”,存在三种学说,最终采用多数说(客观说),即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与判断能力为基准。
| 学说 | 判断标准 | 缺陷案例 | 结论合理性 |
|---|---|---|---|
| 纯粹主观说 | 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能否继续 | 狗蛋欲强奸妇女,打倒后用手电照见对方容貌,因嫌其“不符合审美标准”而放弃 | → 定未遂(不合理):行为人主观恐惧无客观基础,实属自动放弃,应定中止 |
| 纯粹客观说 | 纯从自然物理角度判断能否继续(无视心理障碍) | 狗蛋欲强奸陌生妇女,打倒后发现是亲妹妹而放弃 | → 定中止(不合理):社会伦理禁忌使一般人无法继续,应定未遂 |
| 客观说(社会一般人标准) | 社会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是否会认为“已无法继续实施犯罪” | 同上两例 | → 合理:既避免主观随意性,又兼顾社会常理与伦理底线 |
✅ 社会一般人标准的通俗理解:
- 非圣人(不苛求道德完美),亦非恶人(不纵容反人性行为);
- 是具备基本常识、伦理观念与正常心理反应的理性普通人(如路人甲);
- 判断时需代入其知识水平、心理承受力与社会经验,而非行为人个体极端心理。
在“能否继续”的前提明确后,主观状态由该前提自然推导得出,无需另行独立证明:
⚠️ 易错陷阱:将“自动放弃”等同于“行为人声称自愿”。法律上的“自动”强调放弃决定不受客观障碍强制,其本质是意志自由的选择。
例如:狗蛋追求小芳多年被拒,某晚收到小芳短信“明晚我家没人”,欣喜赴约却发现无人,愤而宣称“我自动放弃”——此系因客观上“已无机会接触小芳”(不能继续)而放弃,属被迫放弃,应定未遂。
| 遇到对象 | 社会一般人是否认为“能继续”? | 法律定性 | 说明 |
|---|---|---|---|
| 普通熟人(如小学同学、同事) | ✅ 能继续(无伦理障碍) | 犯罪中止 | 放弃源于内心转变,非客观不能 |
| 近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亲兄弟姐妹) | ❌ 不能继续(严重违背人伦) | 犯罪未遂 | 社会一般人在此情境下心理上已无法实施 |
📌 近亲属范围提示:刑法考试中通常采用《民法典》近亲属定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考题会限定为明显情形(如“亲妹妹”“父亲”“妻子”),无需过度扩展。
| 害怕类型 | 社会一般人是否认为“能继续”? | 法律定性 | 关键区分点 |
|---|---|---|---|
| 害怕当场被抓(如警察就在门外、目击者已出现) | ❌ 不能继续(现实紧迫危险) | 犯罪未遂 | 客观障碍已形成,放弃系被迫 |
| 害怕日后被抓(如被害人扬言“我乾爹是派出所所长”) | ✅ 能继续(无即时危险) | 犯罪中止 | 恐惧属未来风险,不影响当下行动能力 |
【典型案例】狗蛋欲强奸小芳,小芳谎称“我有艾滋病”,狗蛋信以为真而放弃:
- [案情简述] 小芳无病,狗蛋因虚假信息产生认识错误;
- [法理分析] 社会一般人若相信对方有致命传染病,心理上即认为“不能继续”;
- [结论] 按主观说认定——定犯罪未遂(认识错误情形下,以行为人主观认知为准)。
当行为人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一律采主观说:以行为人实际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判断“能否继续”。
【典型案例】狗蛋入户盗窃,闻门外高跟鞋声,误认是女主人小芳回家,遂翻窗逃离;事后得知是邻居回家。
- [法理分析] 其主观确信“女主人将至→无法继续”,社会一般人在此认知下亦会停止;
- [结论] 定犯罪未遂(认识错误下,主观上属被迫放弃)。
当犯罪对象依计划本应存在但实际缺失,且行为人专为该特定对象实施犯罪时,成立犯罪未遂。
【典型案例】职业杀手受雇杀害小芳,埋伏于演讲台对面屋顶,全程未见小芳现身,遂收枪离开。
- [案情简述] 杀手目标明确(仅杀小芳),现场无小芳,其他人均非目标;
- [法理分析] 其行为不具备“对特定对象继续实施”的可能性(对象不能),非因意志自主放弃;
- [结论] 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 注意:若其向演讲台人群 indiscriminately 射击,则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未遂)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但本案中其严格限定目标,故仅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中止行为的要求因犯罪进程阶段而异:
| 阶段 | 定义 | 中止行为要求 | 示例 |
|---|---|---|---|
|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 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如刀未刺出、毒未服下、财物未脱离控制) | 仅需自动放弃继续实行即可 | 甲持刀抵住乙颈部,尚未刺入即扔刀离开 |
| 实行终了的中止 | 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结果尚未发生(如已刺伤乙、已投毒、已窃得财物) | 除自动放弃外,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 甲刺伤乙后,主动送医抢救并成功保命 |
⚠️ 易错陷阱:误以为“只要不继续就成立中止”。实行终了后,单纯“不再加害”不构成中止,必须积极防果。
对实行终了的中止,防止措施须同时满足:
【无效示例】
- 甲刺伤乙后,仅递卫生纸让乙自行按压伤口 → ❌ 无可能有效性(流血如喷泉,卫生纸无效);
- 甲送乙至医院门口,谎称“只剩一公里,你扫共享单车去吧”后离开 → ❌ 无可能有效性(重伤者无法骑行);
- 甲送乙入急诊室,因嫌缴费贵而逃单 → ✅ 有可能有效性(送医本身即属有效措施),逃费属民事问题,不影响中止成立。
【有效示例】
- 甲刺伤乙后,立即驾车送医,乙经抢救脱险 → ✅ 同时满足可能+实际有效性 → 成立中止。
当行为人已采取有效防止措施,但因异常介入因素(如第三人交通肇事)导致结果发生,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典型案例】甲刺伤乙后驾车送医,途中遭丙闯红灯撞击,乙当场死亡。
- [法理分析]:
- 第一步:丙的肇事属异常介入因素(非通常伴随风险);
- 第二步:比较原因力 → 车祸直接致死,作用远大于甲先前伤害 → 死亡结果与甲伤害行为无因果关系;
- 故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亦非未遂(非被迫放弃),排除后唯一符合的是中止。
- [结论] 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 此为“中止实际有效性”的法定例外。
🎯 考点价值:本模型复合考察两大高频考点:
- 中止的有效性要件;
- 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两步判断法”。
→ 多见于多选题,务必熟练。
依据《刑法》第24条第2款:
🔑 核心界定:“损害结果”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本身直接造成的,而非中止行为或后续行为所致。
【典型案例辨析】
- 情形1:甲潜入实验室窃取独立零部件,得手后未离门即悔悟放回 → 无损害(物品完好)→ 免除处罚;
- 情形2:甲为窃取嵌入光刻机的零部件,拆毁整机后得手,未离门即悔悟装回 → 有损害(光刻机被毁)→ 减轻处罚;
- 情形3:甲窃得独立零部件后返程中失手掉落,砸死睡在地上的小芳 → 对盗窃罪而言仍属“无损害”(砸死人系中止行为所致,非盗窃行为本身造成)→ 盗窃罪免除处罚;但另涉过失致人死亡罪。
⚠️ 易错陷阱:将“所有负面后果”均视为中止的“损害结果”。必须严格锁定损害与前行为的直接因果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