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形态问题。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只有“成立”或“不成立”之分,无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之说。
| 阶段 | 起点标志 | 核心特征 | 对应犯罪形态 |
|---|---|---|---|
| 预备阶段 | “开始”犯罪(如购买工具、踩点、共谋) | 行为对法益危险程度较低、较遥远 | 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
| 实行阶段 | “着手”犯罪(进入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实施) | 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 犯罪未遂、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
🎯 犯罪预备 ≠ 预备行为本身;
犯罪预备 = 预备行为 +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 被迫终局性放弃。
即:一种终局性、被迫性、未达实行起点的停止形态。
| 类型 | 法律性质 | 对法益的危险性 | 是否可罚 | 判断标准 |
|---|---|---|---|---|
| 犯意表示 | 生活行为(非危害行为) | 零危险性(仅内心流露,无外部现实影响) | ❌ 不构成犯罪 | 如在社交平台反复发布“我要杀死班长”,未采取任何外化行动。 |
| 预备行为 | 危害行为(犯罪行为的起点) | 具有现实、具体、可感知的危险性(即使微弱) | ✅ 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 如与他人秘密共谋杀人、准备凶器并前往现场埋伏、为盗窃而配制万能钥匙等。 |
⚠️ 关键结论:
- 单纯言语表达(无共同行为人、无工具准备、无空间接近)→ 犯意表示(不罚);
- 与他人形成合力、制造现实危险可能性 → 预备行为(可罚)。
🎯 “着手” = 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即“紧迫危险说”)。
(注:通俗理解——行为已不再是“准备”,而是“已经让被害人/法益处于被侵害的临界点”,如举刀欲砍、枪口对准、毒药入口、暴力触碰等)
| 概念 | 刑法含义 | 生活语言类比 | 法律后果 |
|---|---|---|---|
| 开始犯罪 | 进入预备阶段(如买刀、踩点、共谋) | “我开始复习” | 属于预备阶段,放弃则可能成立预备或预备中止 |
| 着手犯罪 | 进入实行阶段(如举刀、开枪、投毒、暴力接触) | “我着手解这道题”(强调动作启动) | 是预备/未遂的分水岭;着手后放弃→未遂或中止 |
| 场景 | 是否着手? | 理由 |
|---|---|---|
| 甲埋伏于乙必经之路等候,但乙未出现 | ❌ 否 | 未接触被害人,无紧迫危险(距离远、无实际接触可能)→ 预备阶段 |
| 甲潜入乙卧室藏于床底,待乙上床后欲扑出 | ❌ 否 | 尚未实施暴力动作(未爬出、未触碰),仍属预备行为的最后环节 → 预备阶段 |
| 甲已扑出并压倒乙,开始撕扯衣物 | ✅ 是 | 已开始实施暴力(压制反抗),对乙的性自主权产生紧迫危险 → 实行阶段,此后放弃→ 未遂或中止 |
⚠️ 易错陷阱:
- 误以“空间距离近”代替“行为危险性”(如藏床底≠已着手);
- 忽略罪名特性(强奸罪的着手以暴力/胁迫行为实际展开为标志,非单纯接近)。
🎯 口诀:“邮寄物途中是否危险?是→发出时着手;否→收到时着手。”
⚠️ 易错陷阱:
- 误将“教唆行为完成”等同于“间接正犯着手”;
- 忽视被利用人自身行为进程的独立性。
| 类型 | 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核心) | 法律后果 | 本质 |
|---|---|---|---|---|
| 未遂犯 | 有犯罪故意 | 行为对法益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即存在危害行为) | ✅ 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 | 有罪而未得逞 |
| 不能犯 | 有犯罪故意 | 行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非危害行为) | ❌ 不构成犯罪,不可罚 | 无罪(非“未遂”) |
⚠️ 重要提示:法考刑法中,“不能犯”= 不可罚的无罪形态;“未遂犯”= 有罪但未得逞的形态。二者完全对立,不可混淆。
| 类型 | 特征 | 示例 |
|---|---|---|
| 对象不能犯 | 侵害对象不存在或不可能成为犯罪对象 | 向稻草人开枪;向空屋投毒;运输面粉冒充毒品 |
| 手段不能犯 | 所用方法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 | 用“头发碎屑”投毒;用玩具枪射击(无杀伤力) |
| 迷信犯 | 基于愚昧迷信,采用根本无物理效力的方法 | 扎小人诅咒致死;烧纸钱求财(注:纯粹心理活动,无外部危险) |
| 学说 | 判断依据 | 法考立场 | 评价 |
|---|---|---|---|
| 主观说 | 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他以为有危险,就有危险”) | ❌ 少数说(不采) | 导致迷信犯、对象不能犯均被定罪,违背客观主义原则 |
| 客观说 | 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行为是否真实危险 | ✅ 法考唯一采信学说 | 符合我国刑法客观主义根基 |
| 学说 | 判断视角 | 法考立场 | 关键口诀 |
|---|---|---|---|
| 具体危险说 | 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事前标准) | ✅ 法考多数说/标准答案 | “一般人站在当时当地,会不会觉得危险?” |
| 客观危险说 | 事后专家鉴定结论(事后标准) | ❌ 少数说(不采) | “专家说没危险,就没危险”——忽略行为时的现实可预见性 |
🎯 法考答题黄金法则:
一律采用“具体危险说”(行为时一般人标准)。
公式:危险性 = 行为时一般人能否合理预见该行为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本笔记已严格遵循全部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