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若无狗蛋之母生育狗蛋→无狗蛋行凶→无小芳死亡;若无狗蛋之祖母生育其母→亦可归责……此即“滑坡论证”(Slippery Slope Argument),违背刑法归责的实质合理性与社会通常观念。
🎯 所有介入因素案件,必须严格按以下两步顺序判断,不可跳跃或倒置。
【典型案例:救生圈案】
[案情简述] 甲将乙推入水中欲溺毙之,后为确保乙死亡,向乙抛掷救生圈;丙(与甲无共谋)见状,强行夺走救生圈,致乙溺亡。
[法理分析]
- 介入因素为丙夺圈行为,甲、丙互不认识 → 异常(半路杀出“程咬金”式介入);
- 甲推人入水后,乙已抓住救生圈 → 甲制造的危险已被第三人救助行为实质性消除;
- 丙夺圈行为系重新创设致命危险,且作用力远超甲先前行为。
[结论] 死亡结果仅归责于丙;甲对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 类型 | 典型案例 | 异常性判断要点 | 归责结论 |
|---|---|---|---|
| 被害人自身行为 | ① 甲持刀追砍被害人,被害人在阳台逃跑时失足坠亡; ② 甲抢劫后,被害人因羞愤自杀。 |
① 在紧迫暴力胁迫下失足 → 不异常(不能苛求冷静避险); ② 自杀行为通常属异常(与先前行为无通常性引发关系)。 |
① 甲的抢劫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 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② 原则上无因果关系; ⚠️ 例外:仅限《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中的“致使被害人自杀”情形。 |
| 第三人行为 | ① 狗蛋捅伤小芳→狗胜送医→铁牛肇事致小芳死亡; ② 救生圈案中丙夺圈行为。 |
① 路上突发车祸 → 异常(小概率); ② 无共谋的第三人主动加害 → 异常。 |
① 依两步走标准,车祸作用更大 → 死亡归责于铁牛,狗蛋仅负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责任; ② 同上,死亡归责于丙。 |
| 特殊体质/疾病发作 | 甲轻击乙嘴角致流血不止,因乙患血友病而死亡。 | 不视为介入因素(疾病本身事前存在); 但疾病发作系由甲行为诱发 → 视为介入因素,且属当然引发(非异常)。 |
一律认定有因果关系(客观归责成立); ⚠️ 但主观归责另论:若甲对血友病完全无法预见 → 属意外事件 → 不承担刑事责任。 |
🎯 重要口诀:
- 特殊体质案件:“有因必有果,有果未必有责”;
- 被害人自杀:“原则不归责,例外两罪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 救助行为阻断:“先前危险被消解,后续致害独担责”。
| 案件类型 | 适用原则 | 法理依据 |
|---|---|---|
| 单独犯罪 |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疑罪从无”精神延伸;保障人权优先。 |
| 共同犯罪 |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 共犯整体性理论:各共犯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结果负责。 |
🎯 终极口诀:
“共犯真凶不明——全负责;
单犯真凶不明——各未遂;
死亡时间不明——往早定;
体质疾病发作——因必有,责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