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是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占全部总论内容约80%,其根本任务是解决如何定罪这一问题。犯罪论内部包含两大层级问题:
犯罪是否成立(即犯罪构成问题)
→ 依赖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判断。
犯罪成立之后的三大延伸问题:
⚠️ 易错陷阱:罪数问题并非单纯技术统计,而是对行为社会危害性与规范评价一致性的综合判断。例如:甲一日内连续实施三次故意杀人行为(分别杀害乙、丙、丁),须分别评价每次行为是否独立构成犯罪,并结合主观故意、行为关联性、法益侵害阶段性等要素,最终确定应数罪并罚还是以连续犯/同种数罪从重处罚。
改良版四要件体系实为广义五要件体系,其完整结构如下:
| 序号 | 要件名称 | 功能定位 | 法律效果 |
|---|---|---|---|
| 1 | 犯罪客体 | 入罪基础 | 表明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
| 2 | 犯罪主体 | 入罪前提 | 行为人具备实施侵害法益行为的现实能力(不要求责任年龄/能力) |
| 3 | 客观要件 | 入罪核心 | 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要素 |
| 4 | 主观要件 | 入罪必要 | 包含故意、过失等主观心理状态 |
| 5 | 排除犯罪事由 | 出罪通道 | 分为两类: ① 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否定行为违法性; ② 排除责任事由(责任年龄不足、责任能力欠缺、违法性认识错误等)→ 否定行为人可谴责性 |
🎯 核心考点:前四项共同完成“是否干了坏事”的判断;第五项则进一步回答“干了坏事的人,是否值得谴责(即是否是‘坏人’)”。二者构成“违法—责任”二元评价结构。
(注:犯罪对象是法益的物质载体,法益蕴含于犯罪对象之中;客体决定犯罪性质,对象不影响定性。)
(注:“开枪”不必然等于危害行为;若向沙漠稻草人射击且四下无人,则未对任何生命法益制造危险,不构成危害行为。)
分为两类,功能截然不同:
| 类型 | 名称 | 典型事由 | 法理功能 | 法律效果 |
|---|---|---|---|---|
| 第一类 | 排除违法性事由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 | 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本身正当) | 行为不违法 → 无罪(如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 |
| 第二类 | 排除责任事由 |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致不能辨认/控制行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期待可能性缺失等 | 否定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即行为人不具非难可能性) | 行为违法但不可罚 → 无罪(如13岁少年抢劫,行为违法,但因年龄不可谴责) |
⚠️ 易错陷阱:正当防卫与精神病人的行为虽均导致“无罪”,但理由完全不同:前者是“行为正当”,后者是“人不可罚”。
违法性(Illegality):指行为客观上违反刑法规范、侵害法益的属性。
有责性 / 责任(Responsibility):指行为人具备被规范谴责的前提条件(即具有法规范意识与行为控制能力)。
🎯 底层原理:
“不教而诛谓之虐”(《荀子·富国》)。
刑事归责以行为人具备法规范意识为前提。若其因年龄、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认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后果,则丧失可谴责性基础,不得施加刑罚。
可谴责性(Blameworthiness)= 有责性 = 责任(三者同义)。
阶段化犯罪观:犯罪概念可分两个层次理解:
✅ 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
[案情简述]:10岁甲盗窃乙手机,乙报警后丙明知该手机系甲所盗,仍代为窝藏。
[法理分析]:甲虽因年龄不足不负刑责,但其盗窃行为已满足四要件且无排除违法事由,属违法的犯罪行为,手机为犯罪所得;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
[结论]:甲不构成盗窃罪(无罪),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罪)。
| 维度 | 苏联原版四要件 | 改良版四要件 | 实质影响 |
|---|---|---|---|
| 要件顺序 |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客体 → 主体 → 客观要件 → 主观要件 | 更符合逻辑:先有行为人(主体),才有其行为(客观) |
| 主体定义 | 主体 = 具备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者 | 主体 = 具备侵害法益之现实能力者(责任年龄/能力移至排除责任事由) | 根本性区别:解决“低龄实行者+适格帮助者”共同犯罪认定难题 |
[案情简述]:15岁甲邀约16岁乙为其抢夺行为望风,乙同意。
[法理分析]:
[结论]:A选项“甲不构成抢夺罪”(正确,指最终责任层面);B选项“甲与乙构成抢夺罪共同犯罪”(正确,指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二者不矛盾,恰体现阶段化判断逻辑。⚠️ 易错陷阱:混淆“共同犯罪”的不同判断层面。共同犯罪既可存在于违法层面(客观共同),也可存在于责任层面(主客观统一)。改良版体系明确区分二者,避免苏联版的逻辑断裂(Bug)。
🎯 核心立场:中国法考刑法坚持客观主义,而非主观主义。
✅ 审查步骤严格遵循:
步骤1 → 是否存在危害行为?
(即:行为是否对特定法益制造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步骤2 → 若否,直接无罪;若是,再进入步骤3;
步骤3 → 是否存在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步骤4 →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是否具备?
步骤5 → 是否存在排除违法性事由?
步骤6 → 是否存在排除责任事由?
[案情简述]:甲在沙漠中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小芳,开枪射击。
[法理分析]:
[结论]: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仅可能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等其他犯罪(若存在)。[案情简述]:患绝症老大爷为进监狱养老,持木棍敲击小卖部老板头部两下,高喊“抢劫!快报警!”老板未予理会,大爷持续滞留逼其报警。
[法理分析]:
[结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未遂或中止),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等其他罪名。⚠️ 易错陷阱:切勿“主观先行”。认为“他想抢劫”就推定成立抢劫罪,是典型的主观主义错误,违背法考客观主义根本立场。
[案情简述]:10岁甲欲杀乙,请求18岁丙为其望风,丙同意。甲实施杀人行为未遂。
[分析路径]:
[结论]:甲无罪;丙有罪(帮助犯)。[案情简述]:甲长期生活在偏远山区,不知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犯罪,捕杀一只猕猴出售获利。
[分析路径]:
[案情简述]:80岁老人乙遭10岁甲持玩具加特林(外观仿真)抢夺手机,乙反击致甲轻伤。
[分析路径]:
✅ 学习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