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及《高法解释》第15–17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序号 | 管辖情形 | 法律依据与说明 |
|---|---|---|
| 1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 《刑诉法》第21条第1项;属法定专属管辖,不以可能判处刑罚为条件 |
| 2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刑诉法》第21条第2项;判断标准为“可能判处”,非“应当判处”或“已经判处”;须结合罪名法定最高刑及案情综合判断 |
| 3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刑诉法》第298条;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依法应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形 |
| 4 | 缺席审判程序 | 《刑诉法》第291条;适用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经最高检核准的情形 |
| 5 | 证券、期货犯罪 | 《高法解释》第16条第2款;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罪名 |
🎯 口诀记忆:国恐无死缺墨收,证券期货中院收
- 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恐怖活动犯罪
- 无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 缺:缺席审判案件
- 墨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证券期货:证券、期货犯罪
| 误区类型 | 错误观点 | 正确认定 | 法理依据 |
|---|---|---|---|
| 外国人身份 | 外国人犯罪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 错误。外国人犯罪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仅当其涉嫌“国恐无死缺墨收”或“证券期货犯罪”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高法解释》第16条第1款 |
| 过失犯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重过失犯罪可能判无期/死刑,故属中院管辖 | ❌ 错误。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33、235条等),不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故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 《刑法》第15条、相关罪名法定刑 |
| 危险驾驶罪 | 醉驾情节恶劣,可能顶格判处拘役6个月,故需中院审理 | ❌ 错误。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刑法》第133条之一),远低于无期/死刑门槛,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 | 《刑法》第133条之一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飞溪”) | 吸收金额特别巨大(如2亿、20亿),应由中院审理 | ❌ 错误。本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76条),不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无论数额多大,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 《刑法》第176条 |
指定管辖是为解决管辖不明或管辖不宜问题,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具体审判法院的制度。
| 类型 | 适用条件 | 示例 |
|---|---|---|
| 管辖不明 |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但无法确定何者更适宜 | A区法院与B区法院均主张对某跨区域盗窃案有管辖权,协商不成 |
| 管辖不宜 | 由于案件特殊原因,原管辖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 | 某案被告人系B区法院院长,若由B区法院审理,将影响公正性 |
🚨 考点一:起诉必须“门当户对”
- 级别对应: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必须与受诉法院级别相同。
- ✅ 市检察院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区检察院 → 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错配,无效)
- 地域对应: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必须与受诉法院同属一地域。
- ✅ B区检察院 → B区人民法院
- ❌ A区检察院 → B区人民法院(地域错配,无效)
🚨 考点二:禁止跨系统指定
- 法院系统内部可指定: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如市中院指定A区法院审理)。
- 检察院系统内部可指定:上级检察院可指定下级检察院起诉(如市检察院指定A区检察院起诉)。
- ❌ 法院不得指定检察院,检察院不得指定法院:法院无权指令某检察院向某法院起诉;检察院亦无权指令某法院审理某案。二者分属不同系统,无隶属关系。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本院无管辖权时,可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某故意杀人案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可能判死刑),中院一审后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前,市检察院撤回起诉;随后,指令区检察院向区法院重新提起公诉(降级为基层法院审理),区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此举实质规避了高院作为二审法院的监督权。
📜 条文原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指定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要素 | 内容 |
|---|---|
| 规制对象 | 仅规制法院系统(下级法院须层报),不规制检察院系统(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上级指令下级起诉合法) |
| 层报义务主体 | 下级法院(如区法院)收到降级起诉后,必须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原二审法院(如省高院) |
| 层报内容 | “有关情况”指:原二审法院已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现由下级法院受理等全流程事实 |
| 原二审法院权力 | 收到层报后,可:① 指令原一审法院(中院)继续审理;② 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如另一市中院)审理;③ 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若确认无需判无期/死刑) |
| “层报”含义 | 非形式主义上报,而是要求下级法院主动、及时、完整地向监督机关(原二审法院)披露,确保其知情权与监督权 |
地区管辖解决“同级法院中,由哪一个地域的法院审判”的问题。
| 冲突情形 | 解决规则 |
|---|---|
| 多个同级法院均有管辖权 | 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先受理优先”) |
| 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 如某案虽在A区立案,但主要犯罪情节、社会影响集中于D区,可移送D区法院审理 |
| 管辖权争议无法协商解决 | 争议法院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如均为某市辖区,则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为应对网络犯罪跨区域、隐蔽性强的特点,《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确立“沾边就管”原则。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
🎯 核心口诀:沾边就管——凡与犯罪存在实质性连接的地点,均具有管辖权。
| 情形 | 规则 |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等帮助犯 | 可与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等主犯案件并案侦查、并案起诉、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22条) |
| 境外实施的重大网络犯罪 | 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某一省级公安机关牵头侦查(“三高指定”),以提升打击效能 |
针对海量、同质化电子数据的取证难题,司法解释确立以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