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必考、客观题+主观题高频考点,本章核心重点原则;理解为主,无需机械背诵。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阶段 | 是否适用 | 关键说明 |
|---|---|---|
| 侦查阶段 | ✅ | 公安机关应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即使此时未认,后续阶段仍可启动 |
| 审查起诉阶段 | ✅ | 检察院须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可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
| 审判阶段 | ✅ | 决定性阶段:法院必须当庭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此前各阶段态度不影响最终认定,以审判阶段为准 |
🚨 关键细节考点:
- 若侦查、起诉阶段均不认罪,审判阶段首次认罪认罚 → 可依法从宽(但幅度可能小于全程稳定认罪);
- 若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审判阶段反悔/翻供 → 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丧失自愿性与稳定性)。
✅ 轻微、复杂、重大、疑难、简单案件——一律可以适用。
注:不因案件“重大疑难”而排除适用,仅需满足“自愿+如实供述+无异议+愿受罚”四要件。
核心:承认“犯罪事实”,不要求完全认同指控罪名。
但可就已承认部分,依《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
核心:体现接受处罚的真诚意愿与实际行动。
⚠️ 从宽幅度差异:有赔偿意愿但未实现 → 可从宽,但幅度应酌减;无赔偿意愿 → 不得从宽。
| 项目 | 内容说明 |
|---|---|
| 性质 | ✅ 可以依法从宽(非“应当”)→ 是否从宽、从宽幅度,须结合案件具体情节综合裁量 |
| 对象 | ✅ 仅限量刑从宽(如减少刑期、适用缓刑、判处罚金等) ❌ 不得“宽定罪”(不能因认罪认罚而将有罪判为无罪、或将重罪改为轻罪) |
| 程序选择权 | ✅ 认罪认罚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 ❌ 非强制适用: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若其明确反对,则不得适用 |
| 诉讼地位提升 | ✅ 赋予被告人对程序选择的决定权,体现对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障 |
| 悔罪要求 | ✅ 必须具有真诚悔罪态度(非仅形式认罪) ❌ 如暴力犯罪中“明知故犯、不后悔”,即使认罪认罚,亦不得从宽 |
| 重复评价禁止 | ✅ 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可分别评价、分别从宽(如:认罪认罚减1年 + 自首减1年 = 共减2年) ❌ 禁止重复评价(如:已依认罪认罚减刑,再以“综合考量”为由额外减刑) |
| 特殊主体 | ✅ 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即使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不影响制度适用(责任主体为未成年人本人) |
| 被害人意见 | ✅ 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被害人不同意 → 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制度目的系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悔罪,非以被害人同意为前提) |
| 阶段 | 主体 | 方式 | 特别说明 |
|---|---|---|---|
| 侦查阶段 | 公安机关 | 只能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评估 | ❌ 公安机关不得自行调查评估 |
| 审查起诉阶段 | 检察院 | 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也可自行调查评估 | — |
| 审判阶段 | 法院 | 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也可自行调查评估 | — |
📌 评估报告效力:仅为法院判决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不具决定性效力。法院可依据全案证据独立判断,不受报告结论约束。
🎯 高频难点考点;核心在于精准区分“全员恶人型不追责”(第16条)与“好人/证据不足型不追责”(非第16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口诀记忆:“显、时、特、告、死”(情节显著轻微、超过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死亡)。
即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具有罪过、依法本应构成犯罪,但因法定特殊事由,国家主动放弃追诉权。
| 类型 | 典型情形 | 关键特征 |
|---|---|---|
| 坏小孩 |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如10岁故意杀人) | 年龄硬性门槛,不具刑事追责能力 |
| 考验乖 |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表现良好则不起诉) | 已构成犯罪,但基于教育挽救目的暂缓追诉 |
| 怪叔叔 | 经鉴定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行为违法,但无责任能力 |
| 是人财 | 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或对国家有重大贡献,功足以抵过,依法不予追诉 | 功大于过,司法政策权衡 |
🎯 本质共性:行为人系“恶人”(有客观违法性+主观恶性),但因法定理由被豁免追责。
即行为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追诉基础不存在,属“无罪”或“证据缺失”,与第16条精神无关。
| 类型 | 典型情形 | 为何不属于第16条? |
|---|---|---|
| 好人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职务行为(如法警依法执行死刑) | 无犯罪事实,根本未触犯刑法,非“恶人” |
| 犯罪情节轻微 | 盗窃1200元(刚达立案标准),检察院作酌定不起诉 | 属“犯罪情节轻微”,非“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第(一)项 |
| 证据不足 | 全案证据因非法取证被排除,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存疑不起诉 | 追诉失败源于证据缺陷,非国家主动放弃追诉权 |
🚨 核心区分公式:
第16条 = 恶人 + 法定豁免;
非第16条 = 好人 / 证据不足 / 情节轻微(非显著)。
| 发现阶段 | 处理方式 | 法律依据与逻辑说明 |
|---|---|---|
| 立案前 | 不立案 | 案件尚未成立,何来“撤销”? |
| 侦查中 | 撤销案件 | 公安机关依职权终结侦查程序 |
| 审查起诉中 | 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第16条,依法决定不诉 |
| 审判中 | 区别处理: • 显著轻微 → 宣告无罪(无罪推定) • 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死亡 → 终止审理(程序终结,不作有罪/无罪评价) |
终止审理 ≠ 无罪,仅因法定障碍无法继续审判 |
🎯 常考但难度低,重在熟悉规则,无需深度记忆。
✅ “涉外” = 涉及“人”或“地”因素:
| 项目 | 规则内容 |
|---|---|
| 国籍认定 | 以入境时有效证件为准;证件丢失、毁损或无法查明 → 按无国籍人对待(❌ 不得以其自报国籍为准) |
| 管辖法院 |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仅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复杂情形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身份本身不导致级别管辖升格) |
| 法律适用 | ✅ 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 不承认外国法院刑事判决效力(仅作参考材料); ❌ 不援引国际条约作为裁判依据(基于司法主权,仅可作参考) |
| 语言文字 | ✅ 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加盖法院公章,具法律效力); ✅ 为外国人提供翻译服务(强制义务); ✅ 外文译本不加盖公章,无法律效力; ✅ 外国人通晓中文并拒绝翻译 → 须出具书面声明(形式要件) |
| 辩护与代理 | ✅ 委托辩护律师 → 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 ✅ 委托其他辩护人(如近亲属) → 可为外国人(须经法院许可) |
| 会见探视 | 在押外国籍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 → 须向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非基层/中院) |
| 限制出境 | 依《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采取,无特殊规则。 |
| 司法协助 | ✅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取证、送达等)→ 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 “各找各院”原则:公安机关 → 报公安部;检察院 → 报最高检;法院 → 报最高法(❌ 不得跨系统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