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题聚焦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与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规范框架,由三法(国籍法、出境管理法、引渡法)与三制度(外交保护、引渡、庇护)构成完整逻辑闭环。
⚠️ 注意:外交保护与庇护本质对立——前者“向外伸张”,后者“向内收容”;混淆根源常在于未厘清保护对象的国籍属性(本国人 vs 外国人)与空间属性(境外 vs 境内)。
中国实行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原则,核心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6条。
🔹 条件一:本人出生在外国,且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已定居外国;
🔹 条件二:本人出生时已取得外国国籍。
⚠️ 易错陷阱:“无国籍人子女出生在中国即可取得中国国籍”表述错误——遗漏“父母已在中国定居”这一法定前提。
中国国籍丧失以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但自动丧失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件:
🔹 条件一:定居外国;
🔹 条件二: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 注意:第12条属强制性规定,无例外空间。
因各国国籍规则差异,易产生积极冲突(多重国籍)或消极冲突(无国籍)。我国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实践确立解决顺位:
按以下三级顺位认定其国籍:
本法兼具规制外国人与中国人出入境行为之功能,但法考重点恒在外国人管理制度,结构为“入—居—出”三环节。
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0条,免办签证情形包括:
🔹 有双边免签协议的国家公民;
🔹 持有效中国外国人居留证件(如“中国绿卡”);
🔹 过境免签:经中国机场/港口不出口岸限定区域且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72小时或144小时)。
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签证机关可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
🔹 曾被驱逐出境或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
🔹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害公共卫生;
🔹 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
🔹 提供虚假材料或无法证明真实入境目的。
⚠️ 注意:拒签无需说明理由,亦不构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国家主权行为)。
针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三非”),配套三项管控措施:
| 违法行为 | 对应管控措施 | 法律后果 |
|---|---|---|
| 非法入境 | 邀请函真实性审查 | 出具虚假邀请函的中国单位/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外国人亦担责 |
| 非法居留 | 住宿登记制(24小时内) | 外国人入住旅馆→旅馆登记;入住居民家→房主或本人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报 |
| 非法就业 | 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双证制 | 持旅游、探亲、学习等签证者不得在中国境内工作;留学生例外:经学校同意+居留许可加注后,限于校内勤工助学或实习 |
适用于涉刑、涉民、欠薪三类情形,但刑事与民事条件不同:
| 类型 | 决定机关 | 禁止入境期限 | 法律依据 |
|---|---|---|---|
| 遣送出境 | 公安机关/检察院 | 1–5年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 |
| 驱逐出境 | 公安部 | 10年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 |
| 限期出境 | 公安机关 | — | 行政处理,非处罚 |
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对境外本国人遭受所在国不法侵害且用尽当地救济后仍未获补偿时,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抗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母国方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 条件一:受害人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 条件二:自受害发生至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国籍连续原则);
🔹 条件三:受害人已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 制度 | 保护对象 | 空间范围 | 管辖权基础 | 核心目的 |
|---|---|---|---|---|
| 外交保护 | 本国境外公民 | 境外 | 属人管辖 | 救济本国公民受侵害权益 |
| 庇护 | 外国境内人士 | 境内 | 属地管辖 | 保障受迫害外国人基本人权 |
| 领事保护 | 本国境外公民 | 境外 | 属人管辖 | 日常事务协助(非司法救济) |
引渡是国家间基于条约或互惠承诺,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请求引渡人(嫌犯或罪犯)移交给请求国接受审判或执行刑罚的司法合作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7–8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拒绝引渡(强制性义务):
🧩 口诀: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判过去军事犯,酷刑程序趋势判
- 国民:被请求引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双重:不满足双重犯罪原则(行为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均构成犯罪);
- 政治犯:被请求引渡人系因政治原因被追究责任(但四类国际罪行除外,见第7节);
- 审判:对该行为,中国已作出生效判决或终止刑事诉讼;
- 过去:追诉时效已过或被赦免;
- 军事犯:依中国法律应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战时违抗命令、逃兵);
- 酷刑:有充分理由相信引渡后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
- 程序趋势判:引渡请求基于不公正司法程序(如缺席审判、剥夺辩护权)或趋势性判决。
| 环节 | 主体/机关 | 说明 |
|---|---|---|
| 对外联络 | 外交部(唯一窗口) | 所有引渡请求、材料接收、表态均由外交部统一负责(“引渡对外一张嘴”) |
| 实质审查 |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院审查;裁定拒绝引渡须经最高法核准(非最高院直审) |
| 引入承诺 | 最高人民检察院(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 | 若请求国要求放弃部分罪名或承诺不判死刑,须由检、法机关依法决定,外交部对外承诺 |
| 执行机关 | 公安机关 | 负责实际移交被请求引渡人 |
| 基础前提 | 引渡条约 或 互惠承诺 | 无条约/承诺,可拒绝接收引渡请求(《引渡法》第2条) |
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二者引渡规则为法考重点:
庇护是国家基于属地管辖权,允许因受迫害而进入本国的外国人入境并准予居留,同时拒绝将其引渡给原籍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庇护 = 准许入境并给予居留权 + 拒绝引渡(两项行为必须同时具备)
⚠️ 注意:法考立场明确——外交庇护不合法,仅属政治实践,不产生国际法权利。
国际法对四类严重罪行确立“不得视为政治犯罪”原则,彻底排除政治犯不引渡及庇护适用空间:
| 罪行类别 | 法律渊源 | 对引渡的影响 | 对庇护的影响 |
|---|---|---|---|
| 战争罪 |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被请求国不得以政治犯为由拒绝引渡;可基于其他理由(如酷刑风险)拒绝 | 任何国家无权庇护 |
| 危害人类罪 | 《罗马规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同上 | 同上 |
| 劫机罪(劫持航空器罪) |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 同上 | 同上 |
| 侵害外交代表罪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同上 | 同上 |
若一国对上述四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