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值占比低但转化率高:客观题中三国法(国际公法 + 国际私法 + 国际经济法)合计约 20分(占客观题300分的6.7%),主观题不考三国法。
- 门槛高、上手快:
- 语言陌生(如 FO B、专属经济区、冲突规范等术语)、日常接触少 → 入门感知难;
- 但命题严格受限于《考试大纲》,不超纲、不深挖前沿学说 → 考查深度为入门级。
- 全培型课程属性:
- 无需额外泛读教材或刷大量偏题;
- 只需按阶段完成:精讲听课 → 做真题巩固理解 → 背诵阶段强化记忆 → 模拟题训练题感;
- 各阶段达成老师明确要求,即可高效拿分。
- 目标准确率建议:
- 力争满分(每年均有考生三国法20分全得);
- 至少确保 80%准确率(即16分),以弥补其他学科失分。
- 学科本质:调整国际公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关系的法律制度,又称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 分值特征:三国法中分值最低,每年仅 4–6分。
- 三大命题特征(“伞、细、新”):
- 🌂 考得“散”(伞):8章内容全覆盖,无绝对重点章节;4–5道题可分散考查7–8章知识点(常依托综合性案例)。
- 🔍 考得“细”:细节决定成败;一个法条中某字、某词即可能成为命题点(如“应” vs “可以”、“不得” vs “禁止”)。
- 🆕 考得“新”:紧密关联考试年度7月前发生的非敏感性国际时事热点(如海洋划界实践、外交保护新案、条约批准动态等);敏感事件(涉华重大争议)不会直接命题,但其背后的常规知识点会作为考点嵌入。
⚠️ 注意:精讲阶段重心是 打牢基础、吃透概念、建立体系,不求即时背熟;“新”考点留待冲刺/模考阶段结合时事专题突破。
国际法的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也是解决国家间争端时可直接援引的法律依据。
✅ 国际法仅有且仅有以下三项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 International Treaties(国际条约):国际法最主要渊源。
- 双边条约(如《中法领事条约》)与多边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
-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由国家实践(state practice)与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共同构成(详见3.2)。
-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体系中所共有的基本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正当程序等),是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 以下均非国际法渊源(不可作为争端解决的直接法律依据):
- 国际法学说(如奥本海、布朗利著作观点);
- 国际组织决议(如联合国大会决议,除极少数经广泛接受具习惯法性质者外);
- 国内法的“涉外部分”(如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身是国内法,不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
- 国际司法判例(如ICJ判决,依《规约》第59条,仅对本案当事国及本案有拘束力,属“辅助资料”,非正式渊源)。
📌 法考应用逻辑:
题目常设情境——甲乙两国将边界争端提交国际法院(ICJ),问哪些材料可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 ✅ A项:两国1990年签订的《边界条约》→ 国际条约,可援引;
- ❌ B项:著名学者奥本海提出的“自然边界学说”→ 学说,非渊源;
- ✅ C项:两国长期在该边界线巡逻并互不干涉的实践→ 国际习惯,可援引;
- ❌ D项:ICJ于1986年就类似边界争端作出的判决→ 判例,非渊源(仅具说服力)。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是国际法最古老渊源,源于国家反复一致的实践,并被普遍接受为法律(opinio juris)。
| 要件 |
内容 |
关键说明 |
| 客观要素(State Practice) |
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如外交使节不受逮捕、先占取得无主地主权) |
≠ 单一国家一次行为;≠ 某国立法/政策声明(须体现实际行为) |
| 主观要素(Opinio Juris) |
各国实施该行为时,确信其具有法律义务性(非出于礼让、便利或道德) |
是区分“习惯”与“通例”的关键;需从官方文件、外交照会、司法判决等中推断 |
- ✅ 普遍拘束力:一旦形成,原则上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包括嗣后新独立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
- ⚠️ 例外:持续反对者(Persistent Objector)
- 条件(须同时满足):
- 事先反对(Objected from the outset):在该习惯规则形成初期即明确反对;
- 一贯反对(Consistently and clearly opposed):自始至终、态度明确、持续反对(中间承认即失效)。
- 效果:该规则对该持续反对者不产生拘束力。
💡 示例:2017年《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时,五常(含中国)发表联合声明明确反对;若此后始终一贯反对且未加入,则该条约所反映的“全面禁止核武器”规则对其不构成习惯法约束(但需注意:此为理论推演,实践中五常更强调“核威慑合法”这一既有习惯)。
- 国际习惯无成文法典,其存在需通过证据证明。
- ✅ 有效证据来源(仅限官方行为):
- 国家内部:立法、司法、行政文件及实践(如中国历代官方地图、政府白皮书、外交部声明);
- 国家间:外交照会、条约、联合声明、换文;
- 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决议(体现多数国家意志)、国际法院咨询意见。
- ❌ 无效证据:民间记载、传说、学术著作、非官方出版物(如《山海经》载黄岩岛物产,不能作为“先占”证据)。
📌 四考点速记:
- 产物:实践(非立法、非司法);
- 效力:原则上拘束所有国家,但持续反对者除外;
- 形式:不成文;
- 证据:仅来源于官方(国家内部/国家间/国际组织)。
-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范围广,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抽象原则(如诚信、公平、程序正义)。
- 国际法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是一般法律原则中最重要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原则,具有强行法(jus cogens)性质(不可损抑、不得背离)。
✅ 结论: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一般法律原则(属种关系)。
| 原则名称 |
核心内涵 |
法考易错点 |
|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保权。 |
— |
| 不干涉内政原则(Non-intervention) |
内政 = 管辖权概念,非地理概念: ✓ 国家有权自主管辖且不违反国际法之事项(无论境内/境外); ✗ 违反国际法之事项(如境内种族灭绝),国际社会有权干预。 |
> ⚠️ 例:中国国家主席在莫斯科邀请普京访华 → 发生在境外,但属中国内政;德国境内实施种族隔离 → 违反国际法,非内政。 |
| 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Non-use of Force) |
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允许两项例外: ① 国家自卫行动(须符合必要性、相称性,且向安理会报告); ② 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如维和部队执行授权任务)。 |
> ⚠️ 注意:自卫与安理会授权行动虽用武力,但仍属和平解决争端手段(见下条)。 |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各国必须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和平 ≠ 非武力(Peaceful ≠ Non-forcible): → 自卫与安理会授权武力行动,法律上仍属“和平手段”。 |
> ⚠️ 经典陷阱:选项称“必须采用非武力方式” → 错误(混淆“和平”与“非武力”)。 |
| 民族自决原则(Self-determination) |
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 但独立权(right to independence)仅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如阿尔及利亚、纳米比亚); 非殖民地民族(如中国56个民族)享有自治权(domestic autonomy),但无权单方面宣布独立(受国家主权原则优先约束)。 |
> ⚠️ 区分:“分离”(secession,非殖民地民族分裂)vs “独立”(independence,殖民地民族解放)。分离无国际法依据;独立是殖民地民族固有权利。 |
|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 |
各国必须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条约义务、习惯法义务等)。 |
— |
📌 四细节总结(高频命题点):
- 内政判断标准:管辖权 + 合法性,非地理位置;
- 武力例外仅两项:自卫 + 安理会授权;
- 和平 ≠ 非武力:自卫与安理会授权行动属法定和平手段;
- 民族自决 ≠ 分离权:独立权仅属殖民地民族;非殖民地民族分离活动无国际法依据。
该法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是中国应对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反制工具,核心在于确立反制决定权、对象范围与措施类型。
- 决定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外交部、商务部);
- 决定性质:最终决定(final decision)→ 依《行政诉讼法》,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豁免)。
| 对象类型 |
具体范围 |
关键限定 |
| 直接对象 |
干涉中国内政,或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的外国个人或组织(如美国前国务卿蓬佩奥、美国某科技公司)。 |
— |
| 关联对象 |
与上述直接对象相关联的个人或组织: - 若直接对象为个人:仅限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 若直接对象为组织:包括其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参与设立/实际控制/运营的关联组织。 |
> ⚠️ 重点:个人关联对象 ≠ 所有亲属,仅限配偶+直系亲属(非旁系、姻亲)。 |
| 措施类别 |
具体内容 |
示例 |
| 出境措施 |
限制入境、拒绝签发签证、注销/吊销签证、限期离境。 |
拒绝蓬佩奥及其配偶来华签证。 |
| 财产性措施 |
冻结、扣押、没收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
冻结某美企在华银行账户。 |
| 交易限制措施 |
禁止或限制其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投资、合作等交易活动。 |
禁止中国公司向某美企出口芯片。 |
| 兜底条款 |
“其他必要措施”。 |
— |
📌 核心考点三要素:
- 谁决定? → 国务院有关部门(最终决定,不可诉);
- 谁被反制? → 外国个人/组织 + 其关联方(个人关联限配偶+直系亲属);
- 怎么反制? → 出境、财产、交易限制三类措施(可单用/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