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并非“一发了之”,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仍负有持续性的善后监管职责。
- 许可仅是准入资格的赋予,不意味着被许可人后续活动可脱离监管;
- 例如:向饭店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若其卫生条件不达标、销售过期/伪劣食品,行政机关仍须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是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等重大法益的必要制度安排。
监督检查可采用以下法定方式(无需死记硬背,重在理解逻辑):
- 抽样检查:对许可事项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为进行随机抽检;
- 实地检查:行政机关派员赴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实际运营状况,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公众有权查阅;
(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公开倒逼规范执法,强化社会监督。)
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许可活动时,首要处理方式为责令改正,但须严格区分两种类型:
- 限期改正:适用于一般性违法,如通信信号不稳、服务质量不达标等,因整改需合理时间,故应设定明确期限;
- 立即改正:适用于直接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如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易错陷阱: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仅作“限期改正”属程序违法,必须“立即改正”。
(注:责令改正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亦非行政强制措施——其性质为行政命令,目的在于恢复合法状态,不增设相对人额外负担。)
吊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被许可人已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 许可本身合法有效;
- 违法行为发生于许可存续期间,且情节严重、足以否定其继续持证资格;
- 典型示例:
- 驾驶人醉酒驾驶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医师违反医德、严重失职致患者死亡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药店非法大量销售处方药、假药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维度 |
撤销(Rescission) |
吊销(Revocation) |
| 行为性质 |
许可行为自始违法或存在重大瑕疵 |
许可行为合法,但被许可人后续严重违法 |
| 违法阶段 |
许可获得阶段违法(如欺骗、贿赂、越权) |
许可实施阶段违法(如超范围经营、危害公共安全) |
| 权利基础 |
许可本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
许可本应持续有效,因相对人失信而终止 |
| 典型案例 |
董医生伪造论文骗取博士学位 → 博士学位被撤销 |
销医生合法取得医师证后医德沦丧 → 执业证被吊销 |
(注:通俗理解——撤销是“证本来就不该发”,吊销是“证发得对,但你干坏事不配再用”。)
撤销许可的前提是行政许可决定本身违法,包括:
- 行政机关违法(如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
- 相对人违法(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 后果类型 |
内容说明 |
法律依据 |
| 溯及力 |
撤销前许可有效,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效(非自始无效) |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4款 |
| 赔偿责任 |
因行政机关过错撤销 → 应予赔偿;因相对人过错(如欺骗)撤销 → 不予赔偿 |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3款、第4款 |
| 行政处罚 |
因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 → 除撤销外,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79条 |
| 申请禁令 |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因欺骗取得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行政许可法》第79条 |
⚠️ 易错陷阱:“不予赔偿”不等于“不处罚”——骗证者既被撤销许可,又受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从业禁止。
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势变更),为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合法有效的许可:
- 许可本身完全合法;
- 变更事由不可归责于相对人(如地震导致采矿区地质结构破坏、新颁《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人工繁育竹鼠);
- 典型场景:
- “没老板开矿”因地震致矿区塌陷 → 政府撤回采矿许可;
- 湖南养殖户合法养殖竹鼠,后因防疫需要全面禁止 → 许可被撤回。
撤回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补偿,标准依序适用:
- 法定标准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偿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示例:湖南对竹鼠养殖户按80元/公斤标准补偿(含笼具、饲料等实际投入);
- 特许类许可例外: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特许类许可(如采矿、取水、无线电频率使用),补偿仅限实际投入成本,不含预期利润;
(注:因特许具有垄断性、高收益性,国家财政无法承担巨额利润补偿,否则将导致财政破产风险。)
- 一般许可原则:其他许可按实际损失补偿,包括直接成本 + 合理预期收益(需有充分证据支持);
- 先行处理程序:相对人主张补偿,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未足额补偿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 易错陷阱:未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
- 注销是程序性技术操作,非独立行政行为;
- 核心功能:消灭已失效或许可资格已丧失的许可证件的外观效力,防止被冒用或误用;
- 形象比喻:“把许可证撕掉”——动作本身无制裁性,仅为公示效力终结。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行政机关应办理注销手续:
-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易错陷阱:
- 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 → 自动失效,须注销;
- 已申请延续但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 → 视为准予延续,无需注销;
- 吊销/撤销决定生效后 → 必须同步注销(否则证件物理存在即具误导风险)。
- 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费;
- 禁止变相收费:不得强制购买指定产品、指定服务,不得收受回扣、截留费用。
- 仅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许可收费;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许可收费;
⚠️ 核心考点:法考高频设问——“某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收取XX许可费,是否合法?” → 不合法。
(注:立法权限层级体现国家治理的统一性——仅中央立法有权就全国性许可事项设定收费,避免地方滥权加重群众负担。)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授权);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
- 专利申请费、注册商标规费(《专利法》《商标法》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