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提示:每年客观题仅考1道单选题(1分),聚焦设立规则、登记效力、权利限制三大维度;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为高频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近年未单独命题。
| 环节 | 主体关系 | 设立方式 | 登记效力 | 法律依据 |
|---|---|---|---|---|
| 第一环节(初始取得) | 农户(甲)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无需登记;登记仅为确权凭证,不产生设权效力 | 《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 第二环节(流转取得) | 转让人(甲) ↔ 受让人(乙,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系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 | 《民法典》第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构成要件:
特殊程序要求(四荒土地对外发包):
⚠️ 易错陷阱:该程序为“同意+批准”双重限制,缺一不可;仅村民会议通过但未经政府批准的,合同无效。
权利冲突解决规则(一物二卖):
🎯 核心公式:
- 设立 = 合同生效(无需登记)
- 对抗 = 登记(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物债两分 = 合同效力(债权) ≠ 物权变动(物权)
🎯 法言法语:“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8条)。
⚠️ 易错陷阱:题目中若仅写“签订居住权合同”,未载明“已登记”,则居住权未设立;合同有效≠物权成立。
| 权能 | 是否允许 | 法律依据与说明 |
|---|---|---|
| 占有、使用 | ✅ 允许 | 核心权能,保障权利人居住生活需要。 |
| 收益(出租) | ⚠️ 相对禁止: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则不得出租(因所有权人仍为甲) |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转让、继承、抵押 | ❌ 绝对禁止 | 居住权系专属于自然人的用益物权,不得处分;权利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
| 对比项 | 居住权 | 租赁权 |
|---|---|---|
| 权利性质 | 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 | 债权(仅具相对性) |
| 设立要件 | 登记生效主义(必须登记) | 合同生效即成立(备案非强制) |
| 最长期限 | 无上限(可约定至权利人死亡) | ≤20年(超期部分无效,《民法典》第705条) |
| 能否继承/转让 | ❌ 绝对禁止 | ❌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
| 对抗效力 | 经登记后可对抗一切第三人 | 仅能对抗合同相对人;不得对抗所有权变动(买卖不破租赁为例外) |
【典型案例】
[案情简述]:甲(80岁)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200万元,并约定甲享有终身居住权,但未办理登记。
[权利主张]:甲主张其已取得居住权,可排除乙公司干涉。
[法理分析]:合同有效产生债权,但因未登记,居住权物权未设立;甲仅可依合同请求乙公司协助登记,不能直接主张物权保护。
[最终结论]:甲不享有居住权,仅享有债权请求权。
| 类型 | 判断要点 | 示例 |
|---|---|---|
| 通行地役权 | 需役地因地理原因无法直接通路,须借道供役地 | 甲宅院被乙土地包围,无其他道路可达公路,与乙约定通行权。 |
| 眺望/采光地役权 | 为保障视野、采光等利益限制供役地建造高度 | 甲小区购买乙地块上空权,约定乙不得建造超过6米建筑以保海景。 |
| 取水/排水地役权 | 需役地需利用供役地水源或排水通道 | 甲农田灌溉需流经乙土地引水,双方签订取水协议。 |
⚠️ 关键区分:
- 相邻关系:法定、无偿、最低限度容忍(如必要通行、管线铺设),无需合同;
- 地役权:意定、常为有偿、超越法定容忍限度(如为观景付费限制建高),必须有合同。
🎯 做题口诀:“有合同→地役权;无合同→相邻关系”。
| 情形 | 法律效果 | 请求权基础 |
|---|---|---|
| 需役地转让 | 地役权随同转让(从属性),受让人(丙)自动取得地役权 | 《民法典》第380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 供役地转让 | 原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丁);若丁不知情且已登记,则丙不得向丁主张权利 | 《民法典》第374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需役地与供役地均转让 | 丙(新需役地权利人)可向丁(新供役地权利人)主张权利 仅当原地役权已登记;否则丙只能向原供役地人(乙)主张违约责任 | 二选一救济:① 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关系);② 向丁主张排除妨害(若登记则成立物权请求权) |
【典型案例】
[案情简述]:甲为观景与乙约定,乙20年内不在其土地建6米以上建筑,甲每年付4000元;2年后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予丙,丙建高楼致甲无法观景。
[权利主张]:甲向丙主张拆除建筑。
[法理分析]:甲乙间地役权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登记;丙作为善意受让人(查登记簿无负担),甲不得对抗。
[最终结论]:甲仅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不得向丙行使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