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分为两类:按份共有(《民法典》第297–310条)与共同共有。
- 共同共有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为前提,典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关系等;其内部权利义务不可分割,不适用份额比例规则;本节重点不在此,留待婚姻家庭编详述。
- 按份共有是法考客观题绝对重点,考试中90%以上共有考点均围绕按份共有展开,尤以内部关系中的处分规则与外部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为核心。
🎯 核心原则:有约从约;无约依法;依法依份额;份额依出资或等额推定
- 保存行为(保值增值行为):如定期清洁房屋、保养车辆等日常维护,属单方行为,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 重大事项(改变共有物性质或用途):如将自住房改为民宿出租、将私家车转为网约车运营等,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 “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即 32≈66.67%,≥66.67%即满足。
- 示例:甲出资80万元、乙10万元、丙5万元、丁5万元,共购价值100万元房产 → 甲份额80%,乙10%,丙5%,丁5%。甲一人已达三分之二以上,可单独决定出租事宜。
分配顺序严格遵循三步: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按份额比例分配(即按出资比例);
- 既无约定又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推定等额享有(每人 n1)。
- 【典型案例】张某与李某各占机器50%份额,约定转让款10万元中张某得6万元、李某得4万元,并存于李某账户,三月后返还。后该账户被法院查封致张某无法获偿 → 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约定优先,债权关系独立于物权变动)。
- 同样适用“有约从约→按份负担→等额推定”三阶规则;
- 属日常管理范畴,考试极少单独考查,仅需了解逻辑一致性。
- 分割自由原则:按份共有人随时可请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典》第303条)。
- 分割方式: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能实物分割则实物分割;
- 不能实物分割(如房屋、汽车),则变价分割(折价、拍卖、变卖)。
- 变价分割三种方式:
- 折价:某一共有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并按份额向其他共有人支付补偿款;
- 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如阿里拍卖、京东拍卖)实现价高者得,程序公开、价格公允;
- 变卖:共有人协商一致,将共有物出售给第三人,所得价款按份额分配。
- 分割瑕疵救济:若实物分割导致部分共有人分得明显劣质标的(如霉变大米),受损方可请求其他共有人赔偿差价损失(《民法典》第304条,学理称“瑕疵担保责任”)。
- 负担行为(如出租):不发生物权变动,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 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何共有人均可单独为之;无权出租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仅影响履行(《民法典》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原理延伸)。
- 处分行为(如出卖、赠与、抵押):涉及物权变动 → 必须区分处分对象:
| 处分对象 |
法律规则 |
核心考点 |
| 共有物整体 |
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301条) |
无权处分 → 善意取得适用(《民法典》第311条) |
| 共有份额 |
转让自由,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305条) |
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6条) |
- 适用前提:仅限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即引入新共有人)。
- 排除情形(不触发优先购买权):
- 继承、遗赠(属法律直接规定取得,非“转让”);
- 共有人之间内部转让(如乙将份额转让给丙),不破坏既有“人合性”。
- 行使条件:必须在同等条件下主张:
- 同等价格(如第三人出价12万元,共有人须同样出价12万元);
- 同等价款支付方式(如一次性付清,不得分期);
- 同等履行期限(如约定2025年12月12日付款,则共有人须承诺同日付款)。
- 通知义务与合理期限:
- 转让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拟转让事项;
- 其他共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6条第1款);
- 未通知的,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司法解释补充,但法考不作重点考查)。
- 权利冲突解决(多个共有人同时主张):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按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如甲、乙、丙各占1/3,则三人可按1:1:1比例受让该份额)。
- 【典型案例】张三、李四、王五各出资1/3购车用于货运。李四、王五欲整体维修(属重大事项,二人份额合计2/3,符合法定比例);张三拟将其1/3份额转让给案外人曹某 → 李四、王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的优先购买权(因份额相等,按比例即1:1)。
- 其他共有人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份额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法院应释明:若原告坚持诉请,须明确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份额;否则驳回诉讼请求。
-
⚠️ 易错陷阱:优先购买权是债权性形成权,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导致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 核心命题:对外连带,对内按份(《民法典》第307条)。
- 对外连带责任:因共有物致他人损害(如共有车辆撞伤行人、共有房屋坠落玻璃砸伤路人),受害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 对内追偿规则:
- 实际承担超出自己份额责任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追偿;
- 追偿范围 = 实际赔偿额 − 自身应负担份额(= 总赔偿额 × 自身份额比例)。
- 【典型案例】甲(80%)、乙(10%)、丙(5%)、丁(5%)共有车辆,甲驾驶时撞伤网某,医疗费2000元 → 网某可向甲全额索赔2000元;甲赔付后,可向乙追偿200元(2000×10%),向丙、丁各追偿100元(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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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价值理念:法律鼓励单独所有,按份共有虽便利合作,但伴生对外风险,体现“风险自担”原则。
- 以共同关系存续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关系),无明确份额划分;
-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重大修缮等,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301条但书);
-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如离婚、分家、退伙)时,方可请求分割;
- 本节不展开,详见后续“婚姻家庭编”专题。
- 所有权四大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应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 物权变动规则总览:
| 变动原因 |
生效要件 |
对抗要件 |
| 基于法律行为(合同) |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民法典》第209、224条) |
— |
| 非基于法律行为(征收、判决、继承、事实行为) |
法律文书生效/事实成就时(《民法典》第229–231条) |
— |
-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
- 合同效力: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民法典》第597条);
- 物权变动: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善意+合理价格+完成公示)时,方可原始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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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错陷阱:“善意取得”是例外规则,非一般原则;做题时见“善意取得”应首先质疑是否确属无权处分场景,避免滥用。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核心考点为“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民法典》第279条,“一票否决”)。
- 🎯 终极解题口诀:
遇到共有题,先判“物”or“份”?
若处分共有物 → 查三分之二 + 善意取得;
若处分共有份额 → 查优先购买权 + 同等条件;
内部关系五问题,外部关系只一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