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44、146、153、154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共五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双方虚假意思表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易错警示】
- “违法”不必然导致“无效”——须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 备案登记义务(如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备案)属行政管理要求,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 “假离婚”不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登记离婚即生效,法律不承认“假离婚”。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要素 | 表面行为(虚伪表示) | 隐藏行为(真实意思) |
|---|---|---|
| 意思表示状态 | 双方均无受其拘束之真意,系“明修栈道” | 双方具有真实效果意思,系“暗度陈仓” |
| 典型场景 | 为避税签订低价备案合同(如房价850万元签成500万元);明星演出合同拆分为“显性低额合同+隐性高额补充协议” | 私下约定的真实交易内容(如真实成交价850万元;真实劳务报酬1000万元) |
| 法律效力 | 无效(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 | 效力待定或可撤销,须具体判断: • 若隐藏行为本身合法有效(如标的适格、意思真实、不违公序良俗),则有效; • 若隐藏行为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如欺诈、凶宅未披露、恶意串通),则可能可撤销或无效。 |
【典型案例】
甲、乙就同一房屋签订两份买卖合同:
- 合同A:价款500万元,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合同B:价款850万元,为双方私下真实约定。
[权利主张] 乙起诉主张合同A有效并请求按500万元履行。
[法理分析] 合同A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依《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无效;合同B为隐藏行为,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欺诈、胁迫、违法等),应认定为有效。
[最终结论] 合同A中500万元条款无效;合同B原则上有效,但须结合个案审查是否存在欺诈(如隐瞒凶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
甲、乙为多获拆迁补偿款而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复婚”。后乙拒绝复婚并与第三人结婚。
[法理分析] 离婚登记已完成,身份关系已消灭;所谓“假离婚”仅为动机瑕疵,不构成意思表示虚假;复婚需重新登记,原离婚不可撤销。
[最终结论] 离婚有效,财产分割协议亦有效;甲不得以“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无效或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 注意:实践中“假离婚”风险极高,一旦登记完成即产生完全法律效力,不可逆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除外。
【典型案例】
甲(夫)以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出资设立“大强公司”,股权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后甲未经乙(妻)同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丙(朋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乙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理分析]
- 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 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丙查阅工商登记显示甲为唯一股东 → 属善意信赖;
- 无证据证明甲、丙存在通谋 → 不构成恶意串通;
- 故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乙仅可就财产损失向甲主张赔偿。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性
刑事责任豁免条款无效,民事赔偿条款有效
⚠️ 注意:“部分无效”非自动推定,须结合合同整体目的、条款可分性综合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项目 | 内容 |
|---|---|
| 恢复原状 | 返还原物、返还款项、注销登记等; |
| 折价补偿 | 无法返还原物时(如标的物已消耗、灭失),按市场价值折价补偿; |
| 过错赔偿 | 依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如缔约过失责任); |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主体资格瑕疵,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有权第三人追认或拒绝后,方能生效或确定无效。
| 主体 | 权利 | 行使方式 | 法律效果 |
|---|---|---|---|
| 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 | 行为效力待定 |
| 甲之父母(法定代理人) | 追认权 / 拒绝权 | 明示或默示(如付款、接受交付) | 追认 → 自始有效;拒绝 → 自始无效 |
| 乙(善意相对人) | 撤销权 | 通知方式(须在追认前行使) | 撤销 → 自始无效 |
| 乙(相对人) | 催告权 | 书面/口头催告法定代理人表态 | 仅为意思通知,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
【典型案例】
17周岁高中生甲独自以10万元向乙商场购买钻戒。乙事后发现甲系在校学生,遂催告甲父母表态。[权利主张] 乙主张合同已生效,要求甲支付尾款。
[法理分析]
-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万元远超其日常消费能力 → 不相适应;
- 独立实施 → 符合第145条要件 → 效力待定;
- 父母未在30日内追认 → 视为拒绝 → 合同自始无效。
[最终结论] 合同无效,乙应返还货款,甲应返还钻戒;若乙为善意,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 注意: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见其穿校服、出示学生证),则不构成善意,不享有撤销权。
【权利对比表】
权利类型 权利人 性质 是否形成权 行使期限 法律效果 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 形成权 ✅ 无固定期限(但受催告约束) 追认 → 自始有效 拒绝权 法定代理人 形成权 ✅ 无固定期限(但受催告约束) 拒绝 → 自始无效 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 形成权 ✅ 追认前行使 撤销 → 自始无效 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 请求权 ❌(仅为意思通知) 无期限限制 不直接改变效力,仅启动30日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