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Fact Judgment / 事实判断):仅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客观状态,属形式审查。
生效(Value Judgment / 价值判断):在成立基础上,进一步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认可的实质要件,属实质审查。
⚠️ 易错陷阱:不能将“成立”与“有效”混为一谈;合同不成立时,效力评价无从谈起。
| 行为类型 | 适用范围 | 典型示例 | 法律逻辑说明 |
|---|---|---|---|
|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全类型(合同、婚姻、单方行为等) |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收养登记 | 完全满足全部有效要件 |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全类型 | 毒品买卖、通谋虚伪表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 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仅适用于合同(及类合同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超出能力范围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 | 效力取决于第三人追认或拒绝,不适用于婚姻、单方行为 |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仅适用于合同(及类合同行为) | 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 撤销权属形成权,须经权利人主动行使;撤销前为有效 |
🎯 核心考点:
- 婚姻行为仅有有效、无效、可撤销三种效力,无“效力待定”;
-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动产所有权、设立遗嘱)仅有有效、无效两种效力,无“效力待定”与“可撤销”;
- 此三分法源于行为性质差异:婚姻具身份专属性与公示强制性;单方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无法“等待追认”或“事后撤销”。
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即能够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通俗表述:“求人得人,想干啥干啥”)。
构成要件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易错陷阱:
- “意思表示不真实” ≠ 必然无效 → 可能为可撤销(如欺诈、胁迫)或效力待定(如错误表示且相对人明知);
- 判断时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第143条三要件并列结构,不可遗漏任一要件。
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但并非无法律后果。
🎯 核心考点:
- 无效是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属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严格限缩适用;
- 考生切忌滥用“无效”结论;95%以上合同均为有效,仅极少数落入法定无效情形。
依据《民法典》体系化规定,无效情形共五类,其中三类为高频核心考点(标🌟):
| 序号 | 法定情形 | 法律依据 | 是否高频 | 说明 |
|---|---|---|---|---|
|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144条 | 🌟 | 绝对无效;不适用追认;如8岁儿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 2 | 通谋虚伪表示(双方虚假意思表示) | 第146条第1款 | 🌟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行为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 3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第153条第1款 | 🌟 | 须区分效力性/管理性规定(见下文) |
| 4 | 违背公序良俗 | 第153条第2款 | 🌟 | 公共秩序 + 善良风俗;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善良风俗(道德底线) |
| 5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第154条 | △(低频) | 实务中证明难度高,近年极少单独适用;常与“违背公序良俗”竞合 |
🎯 记忆口诀:“无、虚、违、俗、恶”(无能力、虚伪表、违强规、背公俗、恶串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关涉公共利益、国家金融安全、市场准入秩序等根本性法益,违反则导致行为无效;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仅涉及行政管理秩序、资质监管等,违反仅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民事行为效力。
【案情简述】
甲、乙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房产并登记于未成年子女丙名下;后甲、乙以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为由,诉请确认其与丁(买受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权利主张】
甲、乙主张:违反《民法典》第35条 → 合同无效 → 房屋返还。
【法理分析】
【最终结论】
⚠️ 易错陷阱:
- 切勿将“违法”简单等同于“无效”;必须回归规范目的,判断其是否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本条司法解释为2026年法考新增重点、尚未考查的高频预测点,务必熟记条文及裁判逻辑。
| 类型 | 典型表现 | 法律后果 | 法条依据 |
|---|---|---|---|
| 1. 违背结婚自由 | 包办、买卖婚姻;以怀孕为由强迫支付“结婚保证金”(如约定半年内不结婚则保证金不退) | 无效 |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
| 2. 违背生育自由与人格尊严 | 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再婚不得生育”“男方再婚须绝育”等限制人身权利条款 | 无效 | 同上 |
| 3. 买卖人体器官、组织、细胞 | 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组织、胚胎、配子等 | 无效 | 《民法典》第1007条 |
| 4. 违背姓名权行使规范 | 为博眼球取名“北雁云”“王者荣耀”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民族认同感之名 | 户籍登记机关可不予登记 | 《民法典》第1015条 |
| 5. 有偿代孕协议 | 夫妻委托他人代孕并约定成功后支付报酬 | 无效(违背人伦秩序与人格尊严) | 同上 + 司法政策 |
| 6. 第三人赠与(“第三者”赠与) |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含购房、购车、转账等) | 该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全额返还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 |
条文原文: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效后,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另一方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内分割)、第1092条(离婚少分/不分)主张财产权益。
【权利主张链】
【法理分析】
🎯 核心考点:
- 本条为2026年法考必考新增司法解释,须全文背诵并掌握“主张路径—法律依据—后果衔接”完整逻辑链;
- 注意:无效对象是赠与行为本身,非婚外同居关系;返还范围为全部赠与财产,不区分“生活开支”与“大额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