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由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固定、提取、封存等措施。
⚠️ 注意:“证据保权”为语音识别错误,正确术语为【证据保全】。
| 类型 | 适用情形 | 启动方式 | 管辖法院 | 担保要求 | 审查时限 | 后续义务 |
|---|---|---|---|---|---|---|
| 诉讼中证据保全 |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 ✅ 当事人申请 ✅ 法院依职权裁定 |
受诉法院(即已受理本案的法院) | 仅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且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才责令提供担保;若仅为拍照、录像、勘验等非侵益性措施,则无需担保 | 无法定时限要求(但应尽快裁定) | 无后续起诉/申请义务 |
| 诉前证据保全 | 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 ❌ 不得依职权启动 ✅ 仅限当事人申请 |
三选一: ① 证据所在地法院 ②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③ 将来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拟起诉的法院) |
必须提供担保(因法院尚未受理案件,风险不可控) | 48小时内裁定(自收到申请起) | 申请人须在裁定作出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未起诉/申请的,法院应依法解除保全 |
法院根据主观过错程度与证据重要性双重因素,决定处理方式:
| 主观过错程度 | 证据对基本事实的影响 | 处理方式 | 法律依据 |
|---|---|---|---|
| 故意或重大过失 | 无关基本事实 | ❌ 不采纳该证据 |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 |
| 故意或重大过失 | 涉及基本事实(如合同是否成立、效力等) | ✅ 采纳 + ⚠️ 训诫、罚款 |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第2款 |
| 一般过失 | 无论是否涉及基本事实 | ✅ 采纳 + ⚠️ 训诫(不罚款) |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第2款 |
| 无过错(客观原因/对方行为致无法举证) | — | ✅ 正常采纳,不训诫、不罚款 |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第3款 |
⚠️ 注:“基本事实”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的事实(《民诉法解释》第335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第53条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条:
🎯 核心逻辑链:保护辩论权 → 归纳焦点 → 引导辩论 → 尊重处分权 → 灵活调整举证
仅限以下事项,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 注:此三类事实具有不可处分性,故:
- 不得自认;
- 法院可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 法院可依职权决定鉴定;
- 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 调查启动方式 | 证据性质 | 是否需质证 | 使用方式 |
|---|---|---|---|
| 依职权调查 | 视为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实 | ❌ 不质证(但须在庭审中说明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 | 作为认定程序性事实、身份关系、公益事实的依据 |
| 依申请调查 | 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 必须质证 | 与其他证据同等对待,经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非依申请)。
⚠️ 注意:此处为法院依职权,区别于“不公开开庭”须依当事人申请(《民诉法》第134条)。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无证据支持的事实主张,不予认定。
下列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典型示例辨析:
- 偷拍偷录 ≠ 非法取证:未经允许而使用手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常规设备录音录像,不属于非法方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裁定,北大方正案)。
- 窃听窃录 = 非法取证:使用专用窃听窃录设备(如针孔摄像头、电话窃听器、车载隐蔽录音装置)获取的证据,因设备本身违法、侵犯隐私权,属非法证据。
⚠️ 关键区分:设备合法性(市场能否合法购买)与手段正当性(是否严重侵害人格尊严)。
| 维度 | 证据能力 | 证明力 |
|---|---|---|
| 定义 | 证据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资格(“能不能用”) |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程度(“好不好用”“有多好用”) |
| 属性 | 法律属性(由法律规定) | 自然属性(由经验、常识、逻辑决定) |
| 判断主体 | 法官依法判断(如: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依《证据规定》第78条无证据能力) | 法官依经验自由判断(法律不得规定“某证据证明力为0.5”) |
| 价值考量 | 包含价值判断(如保障对质权、遏制非法取证) | 仅关涉真实性与认识规律,无价值判断 |
【题干】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具有证明力?
✅ 答案:否。
理由:
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属于法官依自由心证独立判断的范畴,须结合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认定。法律并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具有证明力”。其虽属公文书证,可推定内容真实(《证据规定》第91条),但该推定解决的是真实性问题,而非证明力问题;且该推定可被相反证据推翻。故“是否具有证明力”须经质证与心证过程,绝非“当然”。
虽具证据能力,但因证明力薄弱,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方可定案:
⚠️ 注:此系司法解释对经验法则的成文化总结,不违反自由心证,而是对普遍认知的确认。
笔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