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质定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最高效力的自治性规范文件,具有以下三重不可替代属性:
- ✅ 必备性:设立公司时必须制定,无章程不得设立;
- ✅ 书面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禁止口头约定或窗口口述);
- ✅ 不可替代性:不得以《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等其他文件替代。
🔹 订立方式(对接设立模式)
| 设立方式 |
订立主体 |
订立程序 |
法律依据逻辑 |
|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 |
全体发起人共同订立 |
发起人一致同意即生效 |
无外部投资人介入,规则需全体合意方具约束力 |
| 募集设立(仅限股份公司) |
发起人先行制定草案 → 经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
① 发起人起草章程草案;② 向社会公开募集;③ 创立大会上由全体认股人表决通过 |
投资人基于章程内容判断治理可靠性,章程须经其认可才愿出资(“章程是投资决策前提”) |
🔹 效力范围:仅及于内部五类主体
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效力,其约束对象严格限定为:
- ✅ 公司本身(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限等均依章程确定);
- ✅ 股东(表决权比例、分红规则、股权转让限制等);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职权边界、履职要求、回避情形等)。
❌ 不约束外部主体:
⚠️ 易错陷阱:公司章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债权人无义务知悉章程内容,交易安全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
⚠️ 易错陷阱:公司章程不直接规范员工行为——员工权利义务由《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调整,章程不承担微观管理功能。
🔹 典型考题模型:越权代表 vs 外部合同效力
- 情境: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对外签约权限为≤100万元;超限额须经董事会决议。”
董事长张三擅自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300万元设备采购合同。
- 分析路径:
🔹 内部关系:张三违反章程 → 构成越权代表 → A公司可依章程追究其内部责任(如赔偿损失);
🔹 外部关系:B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不知且无义务知悉章程),信赖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 → 合同对外有效(《公司法》第11条+《民法典》第61条商事外观主义);
🔹 结论:合同有效,A公司须履行;内部追责另行处理。
🎯 核心法理:内外有别、内外分治——章程效力限于内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设立方式对比表
| 维度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 适用主体 |
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公司(可选) |
仅限股份公司 |
| 出资来源 |
全部由发起人认缴/实缴 |
发起人认购≥35% + 社会公众认购剩余部分 |
| 封闭性 |
封闭型(无外部投资者) |
开放型(面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
| 历史定位 |
现代主流设立方式 |
历史性贡献者(90年代国企改制特殊产物) |
| 现实可行性 |
广泛适用 |
❌ 实质性受限:因《证券法》要求IPO前须满3年存续期,而募集设立本身即属“从无到有”,无法满足持续经营要求;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
🔹 募集设立的特殊规则
- 发起人门槛:
- 人数:1人以上、200人以下(超200人即构成公开发行,须经证监会核准);
- 住所: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最低出资比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公司法》第92条)。
🧮 双重目的解析:
- 诚信示范:以真金白银出资体现项目诚意,增强公众信任;
- 反向控制:确保发起人持有≥35%股份 → 剩余≤65%由公众持有 → 公众股东无法单独达到2/3以上表决权(重大事项门槛)→ 防止被恶意收购或滥用控制权。
🔹 募集设立关键程序链(时间轴)
发起人推动 ➔ 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 ➔ 签订承销协议(委托证券公司销售) ➔ 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委托银行收款) ➔ 验资并出具证明 ➔ 召开创立大会(核心环节) ➔ 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创立大会的三项法定职权
🔹 是否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 第一项:审议发起事务
│ └─ 审查发起人出资(含非货币出资评估)、费用支出、工作履职情况;
├─ 第二项:公司治理奠基
│ ├─ 表决通过《公司章程》;
│ └─ 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 第三项:终止设立权
└─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如K12教培行业“双减”政策)导致公司无法成立 → 可决议不设立公司(须有正当理由,不可随意行使)。
🔹 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
若募集失败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发起人须对设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包括:
- ✅ 设立费用;
- ✅ 对认股人的股款返还义务;
- ✅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非贷款利息)——此系法定成本,不得转嫁认股人。
🛡️ 责任性质:发起人对外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条)。
🔹 法定登记事项(六项,必须提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六类信息,可归纳为“人、钱、属性”三组:
- 👤 人: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公司股东(含认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 💰 钱:
-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须载明认缴总额及各股东认缴额);
- 🏢 属性:
⚠️ 易错陷阱:股东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无需登记;
⚠️ 易错陷阱:“股东实缴出资额”虽属登记事项,但实缴时间、银行流水凭证等过程性材料不强制提交(认缴制下以章程约定为准)。
🔹 营业执照效力
-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 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之日(《公司法》第7条);
- 公司自领取执照起,即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变更登记规则(核心考点)
- 触发条件:前述六项登记事项中任一发生变更,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 重点突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签字主体(2023《公司法》重大修订):
- ✅ 旧规则(已废止):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提交变更申请 → 导致“老赖不签字”卡壳;
- ✅ 新规则(现行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申请变更 → 登记机关角色从“行政管理者”转向“公共服务者”;
- 🎯 法理本质:登记机关不干预公司内部治理,仅作形式审查与服务支持。
🔹 登记对抗主义(核心原理)
- 规则:公司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第32条);
- 效力判定关键:相对人是否“善意”
🔹 善意认定标准:
- 未登记 + 未通知 → 相对人推定善意(如C公司不知A公司已换法定代表人);
- 未登记 + 已书面通知 → 相对人丧失善意(如B公司已收到A公司书面告知函);
🔹 法律后果:
- 善意相对人:交易行为有效,公司须承担责任;
- 非善意相对人:公司可拒绝追认,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事后追认)。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公示范围(非强制登记,但强制公示):
- 股东及出资信息(含股权变更、出质登记);
- 行政许可信息(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备案);
- 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 功能定位:提升商事信息透明度,便利交易相对人尽职调查,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 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双罚制)
| 行为类型 |
公司责任 |
个人责任 |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
罚款(5万–50万元);情节严重者,撤销登记 |
罚款(1万–1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 |
— |
被冒用人可申请撤销登记;冒用人承担相应行政/民事责任 |
⚠️ 易错陷阱:“冒名登记”中,被冒名人不承担股东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责任由冒名人及协助方承担。
🔹 公司章程 × 公司设立 × 登记公示 的逻辑闭环
graph LR
A[公司章程] -->|订立方式决定| B(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B --> C[设立行为完成]
C --> D[向登记机关提交章程等六项信息]
D --> E[领取营业执照]
E --> F[公司成立]
F --> G[章程生效并产生内部效力]
G --> H[后续变更须同步更新登记]
🔹 高频混淆点对比表
| 对比维度 |
公司章程 |
发起人协议 |
投资协议 |
| 法律性质 |
公司自治宪章(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具约束力) |
发起人间内部契约(仅约束签署方) |
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特别约定(不当然约束公司) |
| 效力范围 |
对内最高,对外无效 |
仅对签署发起人有效 |
依约定内容确定,通常不及于公司或其他股东 |
| 强制性 |
必备,不可替代 |
非必备,可签可不签 |
非必备,依商业安排而定 |
| 与登记关系 |
必须向登记机关备案 |
无需备案 |
无需备案 |
🔹 数字比例终极清单(必背)
- 🧮 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35%(募集设立);
- 🧮 重大事项表决权门槛:≥2/3(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 🧮 创立大会召开条件: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 🧮 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比例:>1/2(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股权转让通知期限(有限公司):30日(《公司法》第84条,涉优先购买权)。
🔹 责任承担全景图
- 发起人对设立失败 → 连带责任(含股款本息);
- 股东瑕疵出资 → 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权人);
- 董监高执行职务致损 → 过错责任(《公司法》第183条);
-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 → 双罚制(公司+责任人);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
✅ 笔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