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主体部分采用“两大板块”结构展开:
⚠️ 易错陷阱:本节所称“共同正犯”,在无特别说明时,专指共同实行犯(joint principal offenders),即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共同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形。不可泛化理解为“所有正犯”。
【典型案例】狗蛋持加特林机枪扫射,小芳负责控制被害人并装钱 → 二人均实施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暴力压制反抗”与“取财”行为,属共同实行。
⚠️ 重大变化提示(2026法考重点):
过去对“共同正犯是否以共同故意为必要”存在争议,但根据最新理论发展(见第6节),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共同故意”为法定前提(《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对过失致人死亡等结果加重情节的责任承担,已突破传统共同犯罪框架,形成独立归责路径。
| 情形 | 案情简述 | 法理分析 | 结论 |
|---|---|---|---|
| 【杀人既遂】 | 甲、乙共谋杀丙;甲持加特林扫射未中,乙用五四手枪一枪爆头 | 二人有共同杀人故意与实行分工;死亡结果由乙造成,但甲须对死亡结果负责 |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 【越狱既遂】 | 甲、乙共谋越狱;甲托举乙翻墙,乙成功脱逃,甲被抓获 | 二人就“共同脱逃”有意思联络;乙的脱逃结果系共同实行行为之终局效果 | 甲、乙均构成脱逃罪既遂(非未遂) |
| 【轮奸既遂】 | 甲、乙共谋轮奸妇女;甲得逞,乙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轮奸系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共同实行”指向同一犯罪计划;乙虽未亲自完成性行为,但对甲造成的加重结果负责 | 甲、乙均构成强奸罪(轮奸)既遂 |
🎯 核心考点:“既遂”在共同正犯语境下具有双重含义:
(1)亲力亲为既遂(如乙开枪致死);
(2)对共犯人既遂结果负责的既遂(如甲未击中但对死亡结果负责)。
二者法律效果完全等同,量刑均按既遂标准。
| 类型 | 意思联络 | 行为人主观心态 | 致死原因查明状态 | 归责逻辑 | 结论 |
|---|---|---|---|---|---|
| ① 故意的同时犯 | ❌ 无 | 故意杀人 | 仅一发子弹命中,无法确定归属 | 各自单独处理;存疑有利于被告 → 死亡结果不可归责 |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 ② 过失的同时犯 | ❌ 无 | 过失致人死亡(如误认人为野猪) | 仅一发子弹命中,无法确定归属 | 各自单独处理;存疑有利于被告 → 因果关系不成立 | 甲、乙均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 |
| ③ 故意的共同正犯 | ✅ 有 | 故意杀人(共谋开枪杀人) | 仅一发子弹命中,无法确定归属 | 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 死亡结果可归责全体 |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 ④ 过失的共同正犯(打野猪案) | ✅ 有 | 过失致人死亡(共谋开枪打“野猪”) | 仅一发子弹命中,无法确定归属 | 依“结果规则说”(见第6节)→ 各自对对方过失行为所致结果负过失责任 | 甲、乙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单独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
⚠️ 易错陷阱:情形④中,不得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明文排除),亦不得认定为帮助犯(帮助犯要求故意,而本罪为过失犯);其责任基础是“心理性贡献”下的单独正犯归责。
共同正犯 ≠ 仅限共同实行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者,即使未亲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亦可被评价为共同正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 类型 | 构成特征 | 典型案例 | 法律定性 | 量刑意义 |
|---|---|---|---|---|
| 共同实行犯 | 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可分工) | 甲持刀砍,乙按住被害人 | 共同正犯中最典型形态 | 按主犯处罚 |
| 物理性作用型共同正犯 | 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但提供物理性支配/控制,使实行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 乙从背后牢牢抱住被害人,甲上前殴打致重伤 | 乙非帮助犯(作用远超辅助),属关键作用共同正犯 | 按主犯处罚,非从犯减免 |
| 心理性作用型共同正犯 | 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但通过共谋策划、精神支持、指令指派等方式,对实行产生决定性心理影响 | 甲、乙共谋后,甲车祸无法行动,仍指令乙独自完成伤害;或黑社会老大指派小弟行凶(未达胁迫程度) | 属“共谋共同正犯”或“指使型共同正犯” | 按主犯处罚,体现组织、领导责任 |
🎯 核心考点:
- “共谋共同正犯”强调共谋本身即具实行性机能,不以实际到场或动手为必要;
- “指使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区分关键:是否具有支配性影响力(如组织关系、上下级权威),而非单纯引起犯意。
| 学说名称 | 核心主张 | 结论 | 优势 | 劣势 | 当前地位 |
|---|---|---|---|---|---|
| 要求故意且无罪说(部分犯罪共同说) | 共同犯罪必须故意+故意;过失+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无法查明致死原因时,各自单独处理,适用存疑有利被告 → 均无罪 | 甲、乙均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符合《刑法》第25条文义 | 违背实质正义(二人共谋致死却均脱罪) | ❌ 少数说(已被淘汰) |
| 不要求故意且有罪说(行为共同说) | 共同正犯只需有意思联络+共同行为,不要求主观罪过形式一致;过失共同实行亦可成立共同正犯 | 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 实质合理,可追责 | 违反《刑法》第25条“共同故意犯罪”之强制规定 | ❌ 少数说(受强烈批判) |
| 要求故意且有罪说(结果规则说) | 严守法条,过失+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因有意思联络,双方对彼此过失行为具有心理性贡献,故对结果各自承担单独正犯的过失责任 | 甲、乙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单独正犯) | ✅ 兼顾形式正义(守法条)与实质正义(追责) | 理论较新,需掌握论证逻辑 | ✅ 2026法考官方多数说 |
🎯 核心考点:该学说由清华大学王钢教授在《刑法犯罪:核心知识与阶层式案例分析》(2025年版)中系统提出,因其完美弥合法条刚性与司法正义,已成为当前法考命题与教材采纳的权威通说。考生必须掌握其三步论证结构。
注:本笔记严格依据2026法考大纲与最新理论动态编写,所有案例主体已标准化(甲、乙、丙、丁、戊;狗蛋、小芳),术语已校准,口语冗余已剔除,逻辑链条完整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