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其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法定条件:
【典型案例】狗蛋跟踪小芳欲抢夺其包,小芳察觉后主动扔包逃离;狗蛋拾包后因恼羞成怒对小芳施暴。
[案情简述] 抢夺行为尚处预备阶段(跟踪),包被拾得发生在预备阶段结束前;后续暴力无非法占有目的,系出于尊严动机。
[法理分析] 抢夺罪尚未着手,故不成立抢夺罪既遂;拾包行为具非法占有故意,成立侵占罪既遂;施暴若致轻伤以上,另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抢夺实行行为)。
[结论] 全案定性为:抢夺罪犯罪预备 + 侵占罪既遂 + 故意伤害罪(如成立)。
财产犯罪既遂的因果判断,完全依赖该罪的法定行为模型(即“四步公式”),而非经验性因果推断。
诈骗罪既遂 = 欺骗行为 → 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
[
\text{欺骗} \xrightarrow{\text{引起}} \text{认识错误} \xrightarrow{\text{导致}} \text{处分财产} \xrightarrow{\text{致使}} \text{行为人取得}
]
【典型案例】狗蛋以普通矿泉水冒充“爽肤水”,谎称“三千元一瓶,喝完十八明年二十”,小芳识破但为顾其面子仍付款购买。
[案情简述] 狗蛋实施欺骗行为;小芳未陷入认识错误(明知是假);付款系基于维护对方颜面之动机,非因错误认识。
[法理分析] “认识错误”与“基于错误处分财产”两环节缺失,因果链条断裂;取得财物与欺骗行为间无类型化因果关联。
[结论] 成立诈骗罪未遂(非既遂),不构成诈骗罪中止或预备。
人身犯罪既遂同样要求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间存在法定流程,断裂即阻却既遂。
强奸罪既遂 = 以强奸故意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 压制妇女反抗 → 妇女因无法反抗而被迫发生性行为
[
\text{强制手段} \xrightarrow{\text{压制}} \text{反抗能力} \xrightarrow{\text{致使}} \text{被迫性行为}
]
【典型案例】狗蛋深夜潜入小芳卧室意图强奸,施暴中被小芳开灯认出并痛斥;狗蛋羞愧离开;小芳反邀其“扶本宫就寝”,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
[案情简述] 强制手段已实施(着手),但小芳反抗成功并使其放弃;后续性行为系自愿,非因“无法反抗”。
[法理分析] “妇女因无法反抗而被迫发生性行为”环节缺失;性行为与先前强制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联。
[结论] 狗蛋成立强奸罪中止(自动放弃实行行为),后续自愿性行为不构成犯罪(通奸非罪)。
行为对象转移指行为人意图侵害甲对象,实际侵害乙对象。其法律评价因法益性质不同而异。
| 对象类型 | 法益特征 | 转移效果 | 法律评价原则 | 典型案例简述 |
|---|---|---|---|---|
| 财产对象 | 具有可替代性 (注:财产法益保护的是经济价值,非特定物本身) |
转移不影响既遂认定 | 仅定一罪既遂 (不另定未遂+既遂) |
狗蛋欲盗小芳钻石,见保险柜精美遂窃柜体→定盗窃罪既遂(对象转移不另罚) |
| 人身对象 | 具有人身专属性 (注:人身法益不可替代,每个个体独立受保护) |
转移导致侵害对象变更 | 数罪并罚 (原对象中止 + 新对象既遂) |
狗蛋欲强奸小芳,见其室友二丫更美遂转而强奸→定强奸罪中止(对小芳) + 强奸罪既遂(对二丫) |
⚠️ 易错警示:财产犯罪中“买椟还珠”式对象转移,绝不拆分为“盗窃未遂+盗窃既遂”;人身犯罪中对象更换,必须分别评价,体现对个体法益的绝对尊重。
四大形态之间系逻辑排斥关系(非并存关系),一个犯罪只能成立其中一种形态。考试高频陷阱即混淆形态时序,须坚持“先时点、后判断”原则。
| 排斥对 | 排斥原理 | 典型例证与辨析要点 |
|---|---|---|
| 既遂 ↔ 其他三者 | 既遂=进程终点,终点后无再变更余地 | 甲盗窃手表既遂后返还→仍为既遂,返还属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不成立中止。 |
| 未遂 ↔ 中止 | 未遂=意志以外原因致未得逞;中止=自动放弃;二者对“能否继续”判断根本对立 | 甲投毒后离开,1小时后返回救人→若离开时确信“必死无疑”(犯意已消除),则成立未遂;返回救人不改变形态。 |
| 未遂 ↔ 预备 | 预备=尚未着手;未遂=已着手但未得逞;分界点为“着手” | 甲跟踪小芳欲抢包→预备阶段;若此时小芳包掉落被甲拾得→仍为预备(未着手),不成立抢夺既遂。 |
| 中止 ↔ 未遂 | 中止要求“能达目的而不欲”,未遂系“欲达目的而不能”;核心在行为人自认为能否继续犯罪 | 甲砍乙10刀后离去,1小时后返现场见乙未死而救活→若离去时确信“必死”,则成立未遂;若离去时心存疑虑待查验,则可能成立中止。 |
步骤 1 → 锁定全部时间节点(如:第一次行动结束时、第二次行动开始时);
步骤 2 → 优先审查最早时间节点是否已形成终局形态(行为结束 + 犯意消除);
步骤 3 → 一旦确认终局,立即终止后续节点审查(后续行为仅影响量刑,不改变形态);
步骤 4 → 终局形态下,依“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已完成→既遂;未着手→预备”精准定性。
⚠️ 致命陷阱:先看“被抓/失败/救人”等后期节点,易误判为未遂或中止。务必逆时间流,从首个行为结束点切入!
指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连续实施同质侵害行为(如连开数枪、多次投毒),对各次行为是否单独评价,取决于时间紧密性。
【典型案例】丈夫车内欲杀妻:先用皮带击头未死,继而用安全带勒颈致濒死,妻求饶后停手。
[法理分析] 两次行为在空间(同一车内)、时间(连续进行)、目的(均系杀人)上高度紧密,属单一杀人实行过程。
[结论] 仅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中止,不另定“未遂”。
| 形态 | 成立时间点 | 核心要件 | 与他罪关系 | 典型口诀/公式 |
|---|---|---|---|---|
| 预备 | 预备阶段 |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尚未着手;犯意明确 | 与阴谋、犯意表示区分 | “准备工具造条件,未着手即预备” |
| 未遂 | 实行阶段 | 已着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犯意未消除(仍在追求结果) | 排斥中止、既遂 | “着手之后未得逞,外因阻止是未遂” [ \text{着手} \land \neg\text{既遂} \land \text{外因} ] |
| 中止 | 预备或实行阶段 | 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犯意彻底消除 | 排斥未遂、既遂 | “能达目的而不欲,自动放弃即中止” [ (\text{能} \land \neg\text{欲}) \lor (\text{自动} \land \text{有效防止}) ] |
| 既遂 | 实行阶段结束 | 构成要件结果实现;且结果发生于着手后,并与实行行为存在法定因果流程(行为模型) | 排斥其他三者 | “结果发生着手后,行为模型全闭环” [ \text{着手}^+ \land \text{结果} \land \text{模型闭合} ] |
| 要件 | 客观表现(行为) | 主观表现(犯意) | 未满足示例 |
|---|---|---|---|
| 行为彻底结束 | 停止一切实行举动;无继续动作迹象 | — | 离开现场后又折返;藏匿凶器待机再犯 |
| 犯意彻底消除 | — | 明确放弃意图;转向他事(如接孩子、买营养品);无任何等待、查验、期待心理 | 离开后在院中守候;回家途中反复思虑;手机静音等待消息确认死亡 |
🎯 终极口诀:
“一个犯罪一终局,先看首端莫看尾;
行为结束加犯消,四选其一不并存;
财产对象可替代,人身专属须单论;
重复侵害看紧密,无缝衔接只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