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认识(即未意识到自己正在制止不法侵害),但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其本质是“坏心办好事”。
结构特征(六字口诀:制止不法侵害):
【案情简述】
甲欲杀害丙,正举枪瞄准时,乙出于报复动机(欲杀甲),在未察觉甲行凶的情况下开枪将甲击毙。甲死亡导致其杀害丙的行为未能实施,丙因此获救。
【法理分析】
【结论】
构成故意型偶然防卫。
【案情简述】
甲欲杀害丙,正举枪瞄准时,乙在家门前擦拭枪支,因疏忽致枪支走火,子弹飞出击中甲致其死亡,从而阻止了甲的杀人行为,丙获救。乙对甲之死无故意,亦未察觉甲正在行凶。
【法理分析】
【结论】
构成过失型偶然防卫。
| 观点名称 | 核心主张 | 成立正当防卫条件 | 对故意型偶然防卫(乙杀甲)的处理 | 对过失型偶然防卫(乙过失杀甲)的处理 |
|---|---|---|---|---|
|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主义) | 正当防卫仅需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主观防卫认识非必要 | ✅ 客观打钩即可 | → 成立正当防卫 → 乙无罪 | → 成立正当防卫 → 乙无罪 |
|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主义) | 正当防卫须同时满足客观制止 + 主观防卫认识 | ✅ 客观打钩 ∧ ✅ 主观打钩 | → 不成立正当防卫 →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 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甲)? → 但因甲死亡结果系“好结果”,不属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 →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排除既遂、中止后,仅余未遂(对丙); → 对甲:因死亡结果为好结果,不满足故意杀人罪“危害结果”要件 →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结论:乙对甲不构成犯罪(无罪) |
→ 不成立正当防卫 → 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但该罪要求死亡结果为“危害结果”(即价值评价上为坏结果); → 本案死亡结果客观上阻止杀人、挽救无辜者生命 → 属好结果 → 不满足构成要件 →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无罪 |
⚠️ 易错陷阱:不可将“结果是好结果”直接等同于“行为合法”;此处无罪理由并非成立正当防卫,而是结果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要件(价值评价层面否定)。
防卫认识不要说 → 结果本位主义
行为的法律性质由其造成的客观结果决定:好结果 → 好行为 → 阻却违法性 → 成立正当防卫。
(注:通俗理解——“成王败寇”,只看最终效果是否有利于法益保护)
防卫认识必要说 → 行为本位主义
行为的法律性质由行为本身(含主观意图与客观举止)独立判断,与结果好坏无关:坏心 → 坏行为 → 具有可谴责性 → 不阻却违法性;但好结果可作为量刑宽宥依据。
(注:通俗理解——“论迹不论心”是表象,“论心不论迹”是误区;此处坚持“行为与结果分开评价”,避免“以成败论英雄”)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但客观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形。其本质是“好心办坏事”。
结构特征(六字口诀:制止不法侵害):
【案情简述】
狗蛋见邻居小芳被一男子拖拽,误以为该男子正实施绑架,遂上前将其打伤。事后查明,该男子实为小芳丈夫,二人因家庭纠纷拉扯,并无不法侵害。
【法理分析】
【结论】
⚠️ 易错陷阱:假想防卫 ≠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存在现实危险,而假想防卫连现实危险都不存在。
| 维度 | 偶然防卫 | 假想防卫 |
|---|---|---|
| 客观面 | ✅ 存在真实不法侵害 | ❌ 不存在不法侵害 |
| 主观面 | ❌ 无防卫认识(不知在制止侵害) | ✅ 有防卫认识(误以为在制止侵害) |
| 本质 | 坏心办好事 | 好心办坏事 |
| 理论定位 | 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认识错误 | 属于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认识错误 |
| 处理逻辑 | 聚焦“防卫认识是否必要”之争 | 聚焦“是否构成故意/过失犯罪” |
【案情简述】
甲、乙共谋杀害丙,约定同时开枪。甲瞄准丙射击,但子弹偏离击中乙(乙系甲的共犯),致乙死亡;乙死亡客观上阻止了其本人后续对丙的射击行为,丙因此获救。
步骤 1 → 先分析主观要件中的打击错误
观点展示(打击错误):
步骤 2 → 再分析排除违法事由中的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偶然防卫):
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对乙不构成犯罪(无罪)。
⚠️ 易错陷阱:不可将打击错误的中间结论(如“甲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直接作为最终定罪依据。最终结论必须经由排除违法性阶段(偶然防卫)检验后确定。
【定义】
行为人故意实施挑衅行为,诱使对方实施不法侵害,进而借机实施反击,以图规避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马特拉齐连续辱骂齐达内(涉及家人),激怒后者以头撞击致其倒地。
【法理分析】
【结论】
→ 不成立正当防卫;
→ 挑拨者(马特拉齐)若实施反击,按故意犯罪处理;
→ 被挑拨者(齐达内)若超出必要限度反击,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定义】
双方基于不法意图,事先约定或临时起意,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核心口诀】
【区分标准(警察到场时如何认定)】
| 标准 | 判断规则 | 示例 |
|---|---|---|
| 谁先动手 | 先动手方为不法侵害人;后动手方若为制止侵害,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 A扬言“我要打你”,B抢先出手 → A为侵害人,B可能防卫 |
| 地点因素 | 侵害行为发生地是否属被害人支配领域(如住宅、经营场所) | A带人闯入B公司打砸 → A系不法侵害人;B组织员工反击属保卫家园,非互殴 |
【法律后果】
⚠️ 易错陷阱:“禁止斗殴”并非指所有斗殴行为一律入罪,而是强调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边界——轻伤可承诺,重伤、死亡不可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