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考点:正当防卫属于“排除违法性事由”,而非“排除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
- 正当防卫的逻辑前提是:行为已满足全部构成要件该当性(特别是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即在形式上已构成一个“表面上的犯罪行为”,警察可依法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 其功能在于:在违法性阶层,通过法定事由将该行为的违法性予以排除,从而实现“合法化”(即“正当化”);
- 换言之:先立后破,先肯定再否定——必须先承认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尤其是客观危害行为),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否定其违法性。
⚠️ 易错陷阱:
若行为本身不构成危害行为(如张飞怒吼退曹军),则根本无需进入违法性阶层讨论;其出罪理由是“不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危害行为打×),而非“正当防卫”。
✅ 正确逻辑链:危害行为 → 违法性 → (正当防卫)→ 违法性被排除 → 无罪。
❌ 错误逻辑链:无危害行为 → 直接跳至正当防卫 → 错误归类。
📌 类比理解(教学口诀):
“先有尘土,再扫尘土”;
“先有东西,才能放下”;
“先做加法(立罪),再做减法(除罪)”。
🎯 核心考点:“不法侵害”须同时满足三重属性——不法性、现实性、紧迫性。
- “不法”指客观上违反法律规范、侵害法益的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或特定主观罪过;
- 以下情形均属“不法侵害”,可成为正当防卫前提:
- ✅ 故意的不法侵害(如甲持刀杀人,乙反击);
- ✅ 过失的不法侵害(如甲误将丙当作熊而开枪射击,存在过失致人死亡危险);
- ✅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如精神病人甲持棍殴打乙);
- ✅ 无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不法侵害(如13岁少年甲持刀抢劫);
- ✅ 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司机甲撞伤行人后拒不救助,路人乙阻止其逃逸)。
⚠️ 易错陷阱:
考试常以修饰语干扰判断(如“过失的”“无责任能力的”“不作为的”)。
✅ 应“剥白菜叶”:剥离所有修饰词,直击核心——是否存在客观的、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
只要答案为“是”,即满足起因条件。
- 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但客观上并不存在;
- 法律性质:
- 不构成正当防卫;
- 不成立故意犯罪(缺乏故意的认识因素);
- 若存在过失 → 成立过失犯罪;
- 若无过失 → 属于意外事件。
【典型案例】
[案情简述]:狗蛋听见小芳家中传来呼救声,误以为小芳正遭丈夫家暴,遂持砖砸门欲制止,实则小芳夫妇正在亲热。
[法理分析]:客观上无家暴行为,即无现实不法侵害;狗蛋主观有防卫意图,但主客观不一致。
[结论]:构成假想防卫;若狗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识别,则属意外事件;若未尽注意义务(如未确认即砸门),可能成立过失致人伤害罪。
- 正当防卫本质是私力救济,仅在公力救济“来不及”时方可启用;
- 非紧迫性不法侵害(如贪污、受贿、重婚等持续性、隐蔽性犯罪),不得以正当防卫为名实施暴力干预;
- ❗ 关键判断标准:能否通过报警、诉讼等公力途径及时、有效制止侵害?
若能 → 私力救济不成立;
若不能 → 紧迫性成立。
⚠️ 易错陷阱:
将“不法性”等同于“紧迫性”。例如:领导贪污虽系不法侵害,但无即时人身危险,不可“替天行道”式防卫。
🎯 核心考点:“正在进行” = 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判断重心从“行为是否终止”转向“危险是否消除”。
- 一般以侵害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直接、紧迫威胁为起点;
- 特殊情形:防卫装置的设置时间 ≠ 防卫时间
- 如甲在院墙安装碎玻璃(事前设置),小偷翻墙时被划伤 → 防卫效果发生于“不法侵害着手时”,属适时防卫,非事前防卫;
- 前提:装置不危害公共安全、手段相当(如碎玻璃不致重伤,非高压电网)。
- 传统观点:仅看侵害行为是否停止(如龙哥弃刀逃跑 → 侵害结束);
- 现代通说(司法解释采纳):须同时满足——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2)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已经消除(即加害人再次侵害或反击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典型案例:昆山反杀案(龙哥案)】
[案情简述]:
- 阶段一(战略防御):龙哥持刀追砍于海明,于海明躲避;
- 阶段二(相持):龙哥刀脱手,双方争抢,于海明夺刀反击致龙哥受伤;
- 阶段三(追砍):龙哥转身奔向宝马车(车内曾取刀),于海明追砍致其死亡。
[法理分析]:
- 龙哥跑向宝马车 → 行为虽止,但危险未消:
- 车内可能藏第二把刀 → 再次攻击可能性高;
- 车辆本身可作攻击工具 → 撞击可能性高;
- 依“行为时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龙哥仍具现实反扑危险 →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结论]:于海明追砍行为属于防卫适时,非事后防卫。
⚠️ 易错陷阱:
误用“事后诸葛亮”标准(事后查明龙哥无反扑意图)→ 错误认定为事后防卫;
✅ 正确标准:行为当时,一般人能否合理预见反扑危险?
❌ 上帝视角(开天眼)→ 错;
✅ 常人视角(设身处地)→ 对。
- 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若被害人当场(空间、时间紧密连续) 追击并夺回财物,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狗蛋抢走小芳挎包后逃跑,小芳立即追赶并夺回 → 属于正当防卫,非事后防卫。
🎯 核心考点:防卫行为只能指向不法侵害人本人,包括:
- ✅ 不法侵害人(如被强奸者反击施害人);
- ✅ 第三人(如路人见狗蛋强奸小芳,上前将其踢倒);
- ✅ 侵害工具(如打死唆使恶犬咬人的主人所豢养之狗);
- ✅ 侵害工具载体(如击毁用于行凶的车辆、器械)。
⚠️ 易错陷阱:
认为“第三人不能成为防卫人”。
✅ 明确:正当防卫主体无身份限制,任何为制止不法侵害而行动的人,均可成为防卫人。
🎯 核心考点:防卫人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且具有该目的。
- 防卫意识 = 认识因素(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意志因素(意图制止侵害);
- ❗ 互殴中“还手”一般不成立防卫意识(双方均有侵害故意);
- ❗ 偶然结果(如逃跑中绊倒对方致其受伤)不成立防卫意识。
🎯 核心考点: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应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当。
- 一般原则:造成伤亡后果需与侵害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
- 特殊原则(《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采取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易错陷阱:
混淆“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 特殊防卫适用前提:侵害行为本身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防卫行为与之对应;
❌ 对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轻微暴力,不得援引特殊防卫条款。
| 区分维度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 起因对象 |
针对人的不法侵害(含故意、过失、无责) |
针对自然危险、动物侵袭、他人合法行为等“单纯危险” |
| 损害对象 |
仅限不法侵害人本人 |
可损害无辜第三人合法权益(如为逃生撞坏他人汽车) |
| 前提要求 |
必须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 |
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且不得已 |
| 限度标准 |
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特殊防卫下无限度) |
所保全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利益(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
【典型案例对比】
[狗咬人案]:
- 情形一:二郎神故意纵狗咬孙悟空 → 狗是其不法侵害工具 → 孙悟空打死狗 → 正当防卫;
- 情形二:二郎神睡着致狗失控咬人 → 二郎神存在管理过失 → 过失不法侵害 → 孙悟空打死狗 → 正当防卫;
- 情形三:流浪狗突袭孙悟空 → 无背后人类不法侵害 → 单纯危险 → 孙悟空打死狗 → 紧急避险。
⚠️ 易错陷阱:
将“动物致害”一律归为紧急避险。
✅ 正确思路:先追溯动物背后有无人的不法侵害(故意或过失);
有 → 正当防卫;
无(如野生动物、流浪动物)→ 紧急避险。
- 定义:客观上无现实不法侵害,行为人主观误认存在而实施“防卫”;
- 性质: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正当防卫;
- 处理:
- 无过失 → 意外事件;
- 有过失 → 过失犯罪;
- 故意为之(如借“假想”之名行伤害之实)→ 故意犯罪。
成立正当防卫须同时满足:
- 不危害公共安全(如碎玻璃装于私宅围墙,非公共道路);
- 手段相当(致伤程度与可能侵害程度相适应,如防盗网致小偷擦伤可,致残则过当)。
- 财产犯罪中,只要被害人当场、即时、连续追击并挽回损失,即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法理依据]:此时法益仍处于紧迫危险中,公力救济尚未介入,私力救济具有正当性。
- ✅ 司法解释明确:对此类主体的不法侵害,可实施正当防卫;
- ✅ 理由:防卫针对的是客观不法侵害事实,而非行为人责任能力;
- ⚠️ 注意:若侵害程度轻微(如幼童推搡),应优先选择躲避;仅在“躲避不能”时方可反击。
- 动物系人之工具(故意驱使或过失致其失控)→ 不法侵害存在 → 正当防卫;
- 动物系野生/流浪/无主 → 无人类不法侵害 → 单纯危险 → 紧急避险。
✅ 终极口诀总结(六字真言):
“制止不法侵害” ——
- “制止”:强调主观防卫意识与客观行为;
- “不法”:客观违法性,不问主观与责任;
- “侵害”:现实性、紧迫性、正在进行性。
牢记此六字,贯穿全部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