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4条,犯罪故意是指: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该定义包含两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1. 认识因素(明知):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具有现实、具体的认知。
- “明知”不等于“确知”,包括“明确知道”与“应当知道”(依常理可推知);
- 认识对象须覆盖全部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身份、特定时间/地点等),尤以行为对象为考试高频考查点。
2.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决意。
- 希望 → 直接故意(追求结果发生);
- 放任 → 间接故意(容忍结果发生,不反对、不阻止)。
✅ 口诀:“明知 + 希望/放任 = 故意”;
✅ 核心判断口诀:“明知固犯”——即明知而为之,方成立故意犯罪。
⚠️ 易错陷阱:不可将“主观恶性大”“手段恶劣”等道德评价直接等同于“具有犯罪故意”。故意必须是针对具体构成要件事实的明知与决意,缺一不可。
该原则仅适用于故意犯罪,系刑法罪责主义的根本体现,与民法上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有本质区别。
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必须与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在实质上保持对应。若存在偏差,则可能阻却故意成立。
【典型案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 易错陷阱:
- 不能因客观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卖了淫秽书)即定罪 → 否则属“客观归罪”,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 本罪为纯正故意犯罪,刑法未规定“过失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即使存在过失,亦不可罚。
✅ 解题步骤(强制顺序):
先审查客观要件是否齐备 → 再审查主观要件是否匹配 → 缺失任一,即不成立故意犯罪。
指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其所具有的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必须在同一时间点同步存在。
该原则派生出核心子原则:
实行行为实施之时,行为人必须现实地具有与该行为性质相匹配的故意或目的;事前之犯意、事后之追认,均不可溯及评价该实行行为。
【典型案例1】甲欲杀乙,驾车至乙家蹲守,途中闯红灯不慎撞死行人丙(恰为乙)
【典型案例2】甲戴黑丝袜埋伏乙下班路,意图殴打教训;乙误以为抢劫,主动交出钱包,甲顺手收下
✅ 解题铁律:
判断某一暴力行为构成何罪,必须锁定行为实施瞬间的主观目的,而非被害人误解、事后获利或行为人整体动机。
该原则是时间一致性原则的操作化表达,是区分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实行与预备的关键标尺。
| 行为阶段 | 主观状态 | 法律评价 |
|---|---|---|
| 预备阶段(如开车前往、蹲守) | 有杀人故意 | 故意杀人罪(预备) |
| 实行阶段(如开枪射击) | 无杀人故意(仅有过失) | 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具体罪名如交通肇事罪) |
| 实行阶段(如持棍殴打) | 仅有伤害故意 | 故意伤害罪 |
| 实行阶段(如持棍殴打) | 具有取财目的 | 抢劫罪 |
✅ 特别提示: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尤其内容一致性)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的逻辑前提。当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即产生事实认识错误,后续需依据错误类型(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分别判断故意是否成立、成立何罪。
本节虽未展开错误类型,但已确立两大判断基准:
⚠️ 易错陷阱:
“我以为是假的”“我不知道违法”等辩解,若经查证确属合理信赖或缺乏认识可能性,可否定“明知”,从而否定故意;但若属“应当知道”(如明显低价收购大量盗版光盘),则仍可认定“明知”。
虽非高频考点,但需掌握其定义、特征与区分要点。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极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但对具体侵害对象、人数、范围等不明确、不特定的心理状态。
【典型案例】甲午睡被楼下喧哗惊醒,怒掷手雷至窗外人群,致二人死亡
✅ 特征: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数个危害结果中的某一个发生,但对究竟发生哪一个结果不确定,并持放任态度的心理状态。
【典型案例】小芳持AK47向警察甲及警犬乙射击,仅一发子弹,最终击毙警犬乙
✅ 特征:
| 维度 | 概括故意 | 择一故意 |
|---|---|---|
| 认识范围 | 广泛、开放(可能A/B/C/D…) | 封闭、限定(仅限A或B) |
| 对象数量 | 不特定多数或不明确个体 | 明确限定的两个对象 |
| 典型场景 | 向人群投掷爆炸物、向住宅泼洒强酸 | 向并排站立的两人开枪、向装有两人的车厢投弹 |
| 法律效果 | 对实际发生的全部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 对实际发生的那个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对另一结果承担未遂责任 |
✅ 注:二者均属故意范畴,非过失;考试中若出现“不确定打死谁”,须结合案情判断属于“广泛可能”还是“限定二选”,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