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大共同原则(构成“特殊空间”的法理基础):
📌 外层空间界定标准(理论高度分界):
📜 《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核心制度——“冻结原则”(Freeze Principle):
🔍 考试现状:
外空法可考性强,三大制度构成完整责任闭环:
| 制度 | 核心义务 | 登记/适用对象 | 法律依据 | 关键考点 |
|---|---|---|---|---|
| 登记制度 | 发射国须就发射/再入空间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 所有发射国(含促成、提供领土/设施者) | 《登记公约》(1975) | ✅ 登记是主张对外空物体所有权与管辖控制权的唯一国际法依据; ❌ 未登记=无法在国际层面主张权利(如中国北斗卫星必须载入联合国登记册才具国际法效力) |
| 营救制度 | “援助—通知—送回”三步义务 | 落入他国领土的宇航员、航天器及碎片 | 《营救协定》(1968) | ✅ 义务触发条件:宇航员/航天器降落于非发射国领土; ✅ 通知对象:发射国 + 联合国秘书长; ⚠️ 不调整发射国与其本国国民、或与受邀外国专家之间的赔偿关系(依国内法或协议处理) |
| 责任制度 | 对外空活动造成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 发射国(广义定义) | 《责任公约》(1972) | ✅ 责任主体最宽泛(见下文详析); ✅ 责任性质依损害对象而定(绝对责任 vs 过错责任); ✅ 责任豁免边界明确(见“不调整范围”说明) |
根据《责任公约》第1条,发射国包括以下任一情形的国家(满足即担责,可并存):
巴基斯坦(促发国)委托中国(实际发射国)发射卫星,因天气原因改在蒙古(提供领土国)发射 → 巴、中、蒙三国均为发射国,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损害类型 | 定义 | 责任性质 | 举证要求 | 典型场景 |
|---|---|---|---|---|
| 空对地损害(Absolute Liability) | 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含领空内飞行器)的人或财产造成损害 | 绝对责任 | 无需证明过错,发射国自动担责 | 火箭残骸坠落砸毁地面建筑、击中民航客机、损毁地面设施 |
| 空对空损害(Fault-Based Liability) | 空间物体在外层空间对另一国空间物体造成损害 | 过错责任 | 受损国须证明发射国存在过失(如轨道计算错误、操作失误) | 两颗卫星在外空轨道相撞;空间碎片撞击运行中的国际空间站 |
💡 关键结论:
《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均明示:
不调整(does not govern)以下两类关系:
- 发射国与其本国国民之间的损害赔偿;
- 发射国与受邀参与发射活动的外国人(如外国专家、记者)之间的损害赔偿。
✅ 正确理解:
国际环保法在法考中聚焦三大公约,结构清晰、考点稳定:
🔹 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BDR)
| 国家类别 | 法律依据 | 减排义务 | 资金技术义务 |
|---|---|---|---|
| 发达国家(Annex I) | 《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 | ✅ 具有量化减排目标(e.g. 2020年较1990年减排25%); ✅ 采用净排放量(Net Emission)计算: $$\text{净排放量} = \text{实际排放量} - \text{本土森林碳吸收量}$$ |
✅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支持 |
| 发展中国家(Non-Annex I) | 《巴黎协定》 | ✅ 自主贡献(NDC):自行设定并通报减排目标(e.g. 中国“2030年前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 ❌ 无强制量化目标,无国际监督机制 |
✅ 有权获得发达国家资金与技术支持 |
| 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国家 | 《巴黎协定》 | ❌ 无减排义务(仅鼓励自愿行动) | ✅ 优先获得适应气候变化资金支持 |
📌 重点提示:
🔹 适用范围:仅规制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植物活体及标本(含制成品),不涵盖人工繁育种群(除非附录特别注明)。
🔹 管制机制:附录分级许可制度
| 附录级别 | 物种濒危程度 | 进出口管制要求 |
|---|---|---|
| 附录I | 极度濒危,面临灭绝威胁 | ✅ 进出口双许可:出口国签发《出口许可证》,进口国签发《进口许可证》 |
| 附录II | 目前未濒危,但贸易可能致其濒危 | ✅ 仅需出口许可(进口国无需许可,但可自行限制) |
| 附录III | 某缔约国请求其他缔约国协助保护的物种 | ✅ 由提出国自行管理,公约不设统一许可要求 |
✅ 记忆口诀:“一进一出,二只出,三不管”。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四要件(缺一不可):
⚠️ 易错陷阱:
巴塞尔公约禁止“以处置为目的”的越境转移,但允许为再循环、再利用、再加工目的的转移(需满足全部四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