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缔约国,全面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用尽权利”),其海洋一般水域从内向外依次为:内海 → 领海 → 毗连区 → 专属经济区 → 公海。所有距离测量均以 领海基线(baseline)为起算点。
| 区域 | 起算点 | 宽度(海里) | 实际宽度(扣减领海12海里后) | 法律性质 | 关键权利与限制 |
|---|---|---|---|---|---|
| 内海 | 领海基线向陆一侧凹入的海域(如渤海湾、杭州湾、琼州海峡) | — | — | 内水(internal waters),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 | ✅ 完全主权; ✅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 琼州海峡、渤海湾虽为内海,但存在与朝韩、越南的划界争议,故需特别强调。 |
| 领海 | 领海基线向外 | ≤12 | 12 | 内水延伸部分,属国家领土 | ✅ 完全主权(但受无害通过权限制); 🔹 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① 仅适用于船舶(不含飞机); ② 须连续、迅速、不作停泊/下锚/转运等; ③ 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④ 军舰无害通过须事先获准(中国对UNCLOS第19条第2款作出保留); ⑤ “有害”行为依常识判断(如侦察、科研测量、污染、扰乱港口安宁等)。 |
| 毗连区 | 领海基线向外 | ≤24 | 12(24 − 12) | 非领水,仅为管辖权延伸区 | ⚖️ 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 中国单边增加第五项:国家安全管辖权(《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条),虽无UNCLOS明文依据,但为法考必记立场; ✅ 同时属于专属经济区一部分,故对自然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
| 专属经济区(EEZ) | 领海基线向外 | ≤200 | 188(200 − 12) | 非领水,仅为权利区 | 🔑 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① 权力产生前提:国内法宣告(如中国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② 权力范围:仅限于 生物与非生物自然资源(渔业、油气、矿产)的勘探、开发、养护及管理; ③ 其他活动(航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飞越)无需事先许可,但: ✓ 铺设线路或作业范围须 事先通知并获沿海国同意(避免影响资源开发); ④ 违法捕捞的执法程序(四步强制动作): ❶ 登临检查(boarding); ❷ 立即通知船旗国(prompt notification); ❸ 有担保即释(release upon security)(因损害多为经济损失,非人身自由); ❹ 不得监禁或施加体罚,须给予人道待遇。 |
| 公海 | EEZ以外 | 无限 | — |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 🌐 航行自由 + 飞越自由 + 铺设海底电缆自由 + 建造人工岛屿自由 + 捕鱼自由 + 科学研究自由; ⚖️ 管辖权类型: ① 船旗国管辖(flag state jurisdiction):原则上唯一管辖权; ② 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仅适用于四类国际罪行: ✓ 海盗(piracy); ✓ 非法广播(unauthorized broadcasting); ✓ 贩奴(slave trade); ✓ 贩毒(narcotics trafficking); 🔍 执法权行使方式: ①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 boarding and inspection):在公海上直接行使管辖权; ② 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从内水、领海、毗连区或EEZ开始追击,持续、不间断延伸至公海; ❗ 紧追权三要件: ✓ 追击前须发出 明确停驶信号; ✓ 追击过程 不得中断(否则管辖权消灭); ✓ 被追船舶进入 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属地管辖优先)。 |
⚠️ “可指定” = 权力而非义务:未指定不剥夺船舶无害通过权,但飞机飞越仍须许可;指定后,飞机方可不经许可沿指定通道飞越。
| 制度 | 适用情形 | 权利范围 | 关键限制 |
|---|---|---|---|
|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 | 两端连接公海/EEZ的海峡(如直布罗陀海峡、马六甲海峡) | ✅ 船舶 + 飞机; ✅ 连续、迅速; ✅ 无需许可 |
❌ 不得从事与过境无关活动(如科研、捕鱼) |
| 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 | 一国大陆与其所属岛屿之间的海峡,且岛外另有同等便利航道(如土耳其海峡) | ✅ 仅船舶; ✅ 连续、迅速; ✅ 无需许可 |
❌ 飞机飞越须经许可 |
| 自由通行(Free Passage) | 海峡中存在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道(即两岸领海未重叠) | ✅ 船舶 + 飞机; ✅ 无连续、迅速限制(可停泊、回航) |
❌ 仅限于该中间航道,若进入沿岸国领海则适用过境通行 |
海洋底土分为三部分:领海与内水下覆底土 → 大陆架 → 国际海底区域,权利梯度递减。
✅ 实际宽度 = 从领海基线起算,扣除领海12海里后的净宽度(如延伸350海里 → 实际宽338海里)。
海洋法的核心逻辑是:从内向外,国家主权与管辖权呈梯度递减(gradual diminution)。
| 空间 | 法律性质 | 主权/管辖权强度 | 核心权利内容 | 典型限制 |
|---|---|---|---|---|
| 内水(含港口) | 领土 | ✅ 完全主权(full sovereignty) | 立法、行政、司法全权 | 外国船舶须许可;港口刑事管辖受“三主动两被动”限制 |
| 领海 | 领土延伸 | ⚖️ 受限主权(sovereignty subject to innocent passage) | 主权+无害通过权 | 军舰须许可;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
| 毗连区 | 管辖权延伸区 | ⚖️ 四项+一项管制权(customs, fiscal, immigration, health + national security) | 行政监管权 | 非主权,仅为防止/惩治违法行为 |
| 专属经济区 | 权利区 | ⚖️ 自然资源专属权(sovereign rights over resources) | 勘探、开发、养护、管理自然资源 | 无主权;其他活动(航行、科研)自由,但须通报 |
| 公海 | 共同财产 | 🌐 自由原则(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 六大自由 | 仅船旗国管辖 + 四类罪行普遍管辖 |
| 大陆架(底土) | 权利区 | ⚖️ 自然资源专属权(sovereign rights over non-living resources) | 开发非生物资源 | 权利自动产生;200海里外开发须缴费 |
| 国际海底区域 |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 ISA统一管理(managed by ISA) | 平行开发制 | 开发者仅获一半矿区;收益共享 |
🎯 终极口诀:
“内水领海主权全,毗连专属管资源;公海自由六大项,底土大陆架看延伸;国际海底平行干,人类共有不私占。”